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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4日,由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主办,AIPPI中国分会版权专业委员会承办,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持的2025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第十届)在北京宝辰饭店成功举行。
国内版权领域专家、京内外高校学者、互联网及影视传媒企业代表、AIPPI会员、律师、知识产权从业者、在京高校学生以及多家媒体等百余人参与论坛并积极互动交流。
论坛发布了2025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还邀请国内司法界、高校知名学者、AIPPI中国分会代表针对本年度版权热点问题发表主题演讲,并就理论与实务问题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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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PPI横滨大会版权决议介绍——著作权与人工智能
—2025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主题分享
(高成,2025年12月14日,北京)
尊敬的各位老师、专家、前辈,亲爱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很荣幸今天有机会再次站在这里向各位分享今年9月在日本横滨结束的AIPPI世界知识产权大会有关版权的决议以及相关内容的情况。
今年版权决议的议题,是AI和著作权。这个可以说是最近几年在版权界最热门、最有争议、最有挑战的话题了。比如说从美国纽约时报诉OPEN AI到各国不断涌现的作者或者权利人向AI巨头发起的维权诉讼。由人工智能技术所引发的版权挑战已经成为当今知识产权界最具有争议性的问题,也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各个国家、地区在立法和司法上的步调并不一致,所以建立起一个统一、协调的国际规则框架,对于更好的平衡权利人和AI产业界的权利,是一个非常紧迫、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议题。所以今年AIPPI在2019年“AI生成作品”的议题之后,再次把目光聚焦在了AI的问题上。今年AI的议题主要聚焦三大问题:第一是关于数据训练相关的合法性的问题;第二是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也就是输出端的侵权认定的问题;第三是关于侵权主体的认定以及相应责任承担的问题。这三个问题可以说是贯穿了AI和版权所交织的整个链条。
和往年一样,每年的版权决议从最早的可能12月左右收到新一年度的议题的问卷,到最终形成决议,整个期间可能接近10个月。拿到问卷之后我们会进行翻译、调研和探讨,形成中国分会答卷,之后总会课题组会综合全球答卷形成决议初稿,最后在大会上进行多轮辩论、表决和通过,所以这个流程非常的长。今年我们版权专业委员会做出了一个比较创新的事情,是我们首次对外公开招募了调研的参与者。我们之前年度的议题更多的是一个定向的,比如说向我们专委会的老师、一些专家学者定向的发放问卷。今年我们首次做了一个公开的招募,所以参与我们这个议题的过程当中的人士,除了版权界的人士,还有AI界的人士,所以今年版权议题中国分会的报告非常具有代表性。这是今年横滨大会的第一天,在研究委员会上的一个照片。每年大会的议题首先会进行一个内部的讨论,所有的分会成员国会委派一名代表参加研究委员会的内部辩论讨论和表决,形成决议的修改稿,之后第二天会拿到全体大会上进行所有代表的讨论发言和表决,每一位参与到全球大会的代表都有机会代表自己的国家投出这神圣庄严的一票。
因为时间关系,接下来就向大家去分享一下我们今年的横滨大会版权决议。首先简单介绍一下,因为每年度的版权决议是经过全球的讨论和表决,最后形成一个最大公约数,所以来说通常决议条款数量不会太多,像去年做出的决议,数量仅仅只有9条,但是今年,AI的决议数量高达19条。
我们来逐步看一下。首先第一条,关于人工智能训练、输出相关的问题进行国际协调,在国际层面是有必要的。因为AI产业不仅涉及国内的问题,它更多涉及跨国的版权保护的问题,所以第一点是一个原则性规定。
接下来就是比较重要的,也是比较有争议的,数据训练本身是否是一定需要授权的呢?这也是在本次决议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首先,第二条规定的一个原则性的条款。即以获得许可为原则,但同时允许著作权例外,也就是允许合理使用的情形。这个也和我们的通常认知是相符的,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样的情形可以属于合理使用呢?决议当中使用了多达4个条款来解释。其中,第3条和第6条是比较通常的,也是我们一般理解意义上的合理使用的条款。比如第3条就是各个成员国,在自己的司法辖区里,如果已经有了合理使用认定的一般规定,那么可以继续适用。第6条表述的是一个兜底的规则,所有认定合理使用都应当符合《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也就是限于特定情形、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不会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比较创新性的是中间的第4条和第5条。我想先简单介绍一下,在目前,各个国家,对于数据训练的保护态度是怎么样的。有一些国家已经进行了一些立法上的规制,比如说日本。日本在18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当中,在合理使用的情形当中已经加入了一条“非享受性使用”的条款。也就是说,不以享受作品的情感或者表达为目的,基于必要限度、不损害权利人权益的情况下,是可以构成合理使用的。我们知道,数据训练或者机器学习明显属于不以享受这个作品的情感或表达为目的。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以日本为代表的部分国家,推出了一条鼓励AI产业发展的立法政策。
那么对比之下,比如说欧盟,在2019年的《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DSM)》中,规定了文本和数据挖掘(TDM)的例外规则。也就是说,如果基于科学研究,那么这个数据挖掘是属于合理使用的。但如果是更广泛的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是否还属于合理使用呢?一般来说也可以,但是欧盟给到了权利人一条选择退出(opt-out)的路径。权利人可以以一个适当的方式明示我要保留我的权利,一旦权利人做出了这种明确的明示,那么AI产业开发者不可以再用到相应的数据或者作品进行数据挖掘。至于什么样措施是属于适当的保留呢?一般来说,机器可读的是可以被认定为适当的权利保留方式,至于人类语言/自然语言是否属于呢,在实践当中也有争议。但是我们可以看出来,相比日本而言,欧盟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开端或者来源,选择了一条更加尊重作者、尊重创作的一条路径。
中国和美国,其实在立法当中目前还没有明确针对数据训练相关的专门规制,但是我们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回应,就像刚刚杜教授提到的我们今年AIPPI十大热点案件中杭州的AI奥特曼案。在这个案件当中,杭州互联网法院也是明确认定了单纯的数据训练,因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它是以使用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为目的,也没有不合理地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到作者的权利,所以构成合理使用。美国方面,前不久加州一个地区法院审理了Meta案和Anthropic案,根据合理使用的四要素分析,也认定单纯的数据训练具有转换性,构成合理使用。
在本届版权决议,我们可以看到第4条第5条,更像什么呀?更像是欧盟的TDM例外。第4条讲的是,只要是非营利性的出于公益目的,比如说科学研究,就明确属于合理使用。第5条,如果是商业性使用,其实现在大多数大模型可能都是一种商业性使用,那么他们是否需要取得所有训练数据的授权呢?版权决议认为,一般来说可以使用,但是,权利人有权选择退出,即权利保留。同时在此基础上,版权决议还增加了一条更创新、更跨越的规定,就是说,即便没有选择退出,AI大模型开发者也应当向知识产权人提供经济补偿。那么这个就更像什么呢?更像是法定许可。但是又和法定许可有一点不一样的是,给到了权利人一个选择退出权利的法定许可。所以说,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机制上,是做出了比较大的突破和创新,也是体现了AIPPI在这个问题上,对于创作的尊重,以及对于权利人保护的一种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我们可能会有疑问,具体补偿金额要怎么给呢?这个问题,决议只是给到了方向上的指引和参考,具体可能还是需要在后续实践当中去探索和回应。
另外,权利人如果要拿到经济补偿,那么有个前提是,权利人肯定要知道作品被使用了,这就引出了决议的透明度规则。也就是说,大模型开发者需要履行适当的披露义务,披露训练所使用的作品信息,以及用户输入的被用于再训练的一些相关作品的信息。同样,具体披露到什么程度、怎么披露,也还是需要留在实践当中去探索。以上是关于数据训练相关的内容。
关于内容输出的争议,没有训练的争议那么大。目前我们看到的绝大部分关于权利人诉大模型被认定为侵权的案件,基本上都是会基于输出内容和原作品的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比如说前阵子也是在欧盟,德国慕尼黑法院做出的GEMA诉OpenAI判决,也是基于chat gpt所输出的歌词属于对权利人歌词的再现,所以法院认定侵犯了复制权。所以在输出问题上争议没有那么大,一般来说认定也是按照一些比较通常的规则,比如说实质性相似的规则,比如说要注重对于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比如说思想表达二分法、不可以仅仅因为风格的相似就认定为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等等。
那么关于训练和输出这两部分是一个什么的关系呢?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应当独立去判断。也就是说,是否因为数据训练构成侵权,输出内容就一定会构成侵权呢?不是的,没有因果关系,应当独立判断。同样的,数据训练拿到了授权,是不是就意味着输出的内容就一定不侵权呢?也不是,也需要去判断取得授权的范围。所以独立判断是一个基本原则。另外,人工智能系统本身是否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答案也是肯定的,包括去年杭州奥特曼案当中,法院也是认为被诉的定制奥特曼模型构成了侵权,因为该模型本身是用侵权素材去投喂和训练的,生成的形象也和奥特曼实质性相似。所以AI模型本身也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的。
最后一部分是如果认定为侵权,谁应当承担责任。一般来说有三类主体,这三类主体都有可能会承担责任。第一类是人工智能系统的提供者,比如大模型的开发者。比如说对于chat gpt来说,就是openAI。第二类,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商业利用的个人或实体,可能就是一些二级的平台,比如说杭州奥特曼案当中的被告,他就是通过接入了大模型之外,又提供了专有定制化服务,用户可以通过这个平台训练自己的模型。第三类是用户。在杭州奥特曼案件当中,没有判决用户侵权,因为那个案件没有起诉用户。但最近,在上海的金山法院有一个案件,就是认定了用户构成了侵权。那个案子和杭州的案子非常像,不同的是权利人同时诉了用户和平台,法院认定该用户通过这种定制化的模型去训练美杜莎的图像,然后生成定制化的美杜莎图像,这个定制化的模型发布在网上,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扩大了侵权影响,所以这种情况就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所以简言之,用户也是有可能构成侵权的。
关于平台是否构成侵权,比如通过API接口提供专门商业应用的平台,它是否构成侵权呢?一般来说,平台如果提供的是一种中立的技术服务,对此的判断可能类似于网络提供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判断。核心看什么呢?看他们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等等。在杭州奥特曼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平台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为在用户协议里面明确说了,不对内容进行任何的审核,并且在网站上也没有提供任何的投诉举报渠道,所以法院认定平台构成帮助侵权。但是在金山法院的案件当中,法院认为这个平台没有不负责任,为什么?因为它向用户已经尽到了通知的义务,并且提供了明确的投诉举报入口,在收到投诉举报之后,又及时进行了删除、过滤拦截等必要措施。法院认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需要承担责任。所以平台是否承担责任,没有一个统一答案,需要个案判断。
认定侵权主体之后,权利人的救济渠道有哪些呢?无论是对于训练的行为还是输出的行为,还是人工智能系统本身,只要构成了侵权,那么权利人都应当有权获得以下的一项或多项救济,比如说,损害赔偿、禁令、召回甚至是销毁。当然损害赔偿也需要对于被告的收入或者利润进行评估。另外所有的制裁和救济都应当基于个案,并且要合乎比例原则。比如说不可能因为chat gpt用了我的一张图片构成侵权,就要求法院去删除或销毁chat gpt,这也是违反了比例原则。
以上就是这次关于版权决议19条的主要内容。我们可以看到版权决议,特别是数据训练这一部分,非常充分体现了对于权利人的尊重、对于创作的尊重,以及高度的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我个人的看法呢(注:仅个人意见,不代表任何组织或官方立场),在当今大国博弈、全球AI竞争的大背景下,对于数据训练,咱们可能不适宜对AI大模型开发者施加过于的严苛的义务;但是,如果从长远来看,当技术条件或者组织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法定许可等方式,向集体管理组织或者有代表性的组织进行付酬和收益的分配,以达到权利人和AI产业利益最终的平衡,可能是未来值得探讨和思索的一条路。
最后,也衷心的感谢共同参与本届大会调研的各位专家、同事和伙伴,如果没有以上任何一位老师的辛勤付出,我们就不可能取得今天的收获。以上就是我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如有错误,希望大家多多包涵、不吝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