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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慈珂:在变革中坚守,在创新中平衡 | 2025 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实录(一)

2025-12-17

202512月14日,由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中国分会主办,AIPPI中国分会版权专业委员会承办,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支持2025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第十届)在北京宝辰饭店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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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版权领域专家、京内外高校学者、互联网及影视传媒企业代表、AIPPI会员、律师、知识产权从业者、在京高校学生以及多家媒体等百余人参与论坛并积极互动交流。

论坛发布了2025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还邀请国内司法界、高校知名学者、AIPPI中国分会代表针对本年度版权热点问题发表主题演讲,并就理论与实务问题深入探讨。

「TA娱乐法」公众号整理了论坛嘉宾的全程演讲内容,经嘉宾授权与审核,即日起将陆续推送论坛部分演讲实录。今日推送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原局长于慈珂先生的演讲实录,更多精彩内容可点击下方“公众号”持续关注「TA娱乐法」。


变革中坚守,在创新中平衡

—2025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致辞

(于慈珂,2025年12月14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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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慈珂,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原局长

尊敬的各位同仁、各位来宾:

上午好!我深感荣幸,再次受邀出席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作为在版权领域工作近二十年的从业者,我多次参加这个论坛,深切感受到,每一次论坛的召开都不仅是思想的碰撞,更是对行业趋势的前瞻与回应。今年,我们聚焦“搜索引擎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与“生成式人工智能对影视音乐产业的影响”两大议题,既是对技术变革下版权保护边界的深刻追问,也是对产业生态重构的务实探索。

数字技术近年来快速发展,对版权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冲击与严峻挑战。搜索引擎作为信息时代的基础设施,其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早已超越简单的提供链接快照服务范畴,触及算法推荐”“结构化展示用户意图预测等深层法律问题。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崛起,更是直接动摇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版权哲学根基当大语言模型在万亿级tokens 上完成预训练,当扩散模型能够生成以假乱真的影视画面,当AI作曲系统可以模仿任何音乐风格进行创作,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独创性的判定标准、复制权的控制范围、合理使用的制度功能,乃至整个版权产业的利益分配机制。我们应当认识到,在技术水平已深度重构传播方式、创作模式与消费行为的今天,法律不能沦为技术的附庸,而必须在价值理性的引领下,构建既激励创新又保障公平的新规则体系基于这样一个基本认识,我在这里就次论坛的主题,与大家分享三个方面的思考与建议。

一、关于搜索引擎著作权侵权责任

搜索引擎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纯粹技术中立有限注意义务再到主动治理责任的演进。传统避风港原则建立在通知删除的被动响应机制之上,其前提假设是平台无法事前知晓侵权内容的存在。然而,现代搜索引擎早已不是简单的爬虫+索引工具,而是基于用户画像、行为预测与内容理解进行算法推荐的信息分发中枢。当搜索引擎通过知识图谱对作品进行结构化呈现,通过富摘要展示实质性内容,通过相关搜索引导用户获取侵权资源时,其角色已远非信息通道,而具备了内容策展人的实质特征。

从法教义学角度,搜索引擎的责任认定需穿透技术表象,回归控制能力与获益程度的实质性标准。红旗原则的适用不应局限于侵权信息的显而易见,而应扩展至应知的推定当算法设计导致侵权内容获得异常流量倾斜,当商业化模式直接与侵权内容点击挂钩,当技术架构使得权利人有效通知难以送达,搜索引擎便丧失了援引避风港的正当性基础。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喜马拉雅算法推荐案中确立的不必然突破避风港标准,并非简单豁免平台责任,而是要求司法者在技术复杂性权利保护有效性之间进行精细化权衡:既承认算法黑箱对主观过错认定的客观障碍,又强调平台有义务通过版权过滤”“授权合作”“流量干预等技术治理手段履行必要措施

这一法理演进在比较法上亦有印证。欧盟《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十七条创设的尽最大努力获取授权义务,实质是将版权合规前移至平台设计阶段;美国最高法院在Grokster案确立的诱导侵权规则,亦强调商业模式的非法性推定。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在此基础上,构建层次化的搜索引擎责任体系:对于通用搜索服务,维持通知必要措施的基准义务;对于垂直搜索、聚合搜索等强化内容呈现的服务,应课以事前授权审查版权内容识别的更高义务;对于明确用于侵权的搜索优化技术服务,则应直接认定共同侵权责任。这一区分不仅符合比例原则,更能实现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的司法政策目标。

关于生成式AI的影视音乐产业冲击

如果说搜索引擎挑战的是版权的传播权体系,生成式AI则直接冲击复制权演绎权的底层逻辑。影视音乐产业作为版权密集型产业,首当其冲。今年我们所目睹的几个标志性事件已然敲响警钟:某AI视频生成工具未经授权,使用影视片段训练模型,生成的短视频在抖音平台获得百万播放量AI音乐平台通过风格迁移技术,让用户输入像某歌手即可生成相似曲目,直接威胁词曲作者与录音制作者的许可市场。这些现象背后,实际上隐藏着三个层面的法律困境:

第一,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困境。大模型训练需要海量作品,但逐一获取授权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美国版权局的拒绝登记AI生成作品立场、欧盟文本与数据挖掘的版权例外限定,都未给出生成式AI的清晰答案。我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中的个人使用”“适当引用”“科学研究等情形,难以覆盖商业性模型训练。若严格遵循先授权后使用,可能导致技术创新因高昂交易成本而停滞;若完全豁免,则权利人的市场价值被变相剥夺。基于利益平衡与保护发展兼顾的原则,可以选择的路径就是构建法定许可+集体管理”的折中机制:允许AI企业在支付合理报酬前提下使用已发表作品进行训练,同时保障权利人的退出权与收益分配请求权。这一机制既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则,也借鉴了版权法对制作录音制品”“播放音乐作品法定许可的成功经验。

第二,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困境。当用户输入简单提示词指令即获得AI生成内容,该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年AI生成图片第一案中的突破性判决,确立了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标准。但需进一步细化:对于AI辅助创作如专业编剧使用AI完善剧本、音乐人使用AI生成动机,只要人类在构思、选择、编排环节有实质性贡献,生成内容应视为合作作品;对于纯AI生成如随机生成、风格模仿,则应归入公有领域,避免创设没有人类作者的孤儿作品这一区分对影视音乐产业至关重要——它意味着AI生成内容无法直接获得与原创作品同等的保护强度,从而防止AI企业对人类创作者进行不公平竞争

第三,产业价值链的重构困境。传统版权产业依赖创作授权传播收益的线性链条,而生成式AI打破了这一链条。在数字化时代,AI平台通过模型训练无偿占有海量人类创作成果,利用这些成果提供生成服务并从中获利,但目前的法律框架下,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尚未明确,导致原始创作者难以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这种价值攫取模式若不加以规制,将导致公地悲剧—创作者因收益无法内化而减少创作投入,最终损害 AI 模型自身的数据质量。解决之道在于构建数据算法收益的闭环生态,即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训练数据来源的追踪与标识,建立基于使用量与贡献度的收益分配算法,探索版税池等集体协商机制。这既需要产业界的商业创新,也需要反垄断法与版权法的协同规制,防止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或歧视性待遇。

关于面向未来的行动倡议

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的价值,体现在发布十大案件上,更在于搭建了司法、行政、产业与学界的对话桥梁。作为连续多年参与论坛的业界资深人士,我特别想强调:版权保护并非目的,而是推动文化繁荣与产业发展的手段。AI时代,我们不能陷入技术恐惧权利绝对的两极。对搜索引擎,要在信息自由版权保护间寻求动态平衡;对生成式AI,要在技术创新创作者生计间建立利益分享。这要求立法者保持谦抑,为司法留出解释空间;要求司法者保持能动,通过判决提供稳定预期;要求产业界保持协作,通过集体管理降低交易成本;更要求权利人保持开放,拥抱技术变革而非简单抵制。面向未来,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抓紧行动。在此,我提出五点倡议,供大家研讨参考:

第一,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增设文本与数据挖掘合理使用条款,但限定于非商业性科学研究,为商业性AI训练另设法定许可。

第二,在司法层面统一搜索引擎责任认定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算法推荐、结构化展示等行为的应知推定规则与必要措施的具体内涵,减少地域性裁判差异。

第三,支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数字化转型,开发适用于AI训练的一揽子许可机制与区块链存证系统,让授权成本低于侵权风险,引导市场正向选择。

第四,探索建立AI生成内容标识强制性标准,要求平台通过元数据或数字水印技术标注生成内容的模型来源与训练数据概要,保障公众知情权与权利人追溯权。

第五,强化版权法与竞争法、数据法的协同作用,对利用AI模型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开展穿透式监管,防止技术巨头将版权优势转变为市场支配力。

各位同仁,版权制度的每一次重大变革,都伴随着技术革命与产业阵痛。从印刷术到广播电视,从互联网到人工智能,历史规律昭示我们:法律终将适配技术,但适配过程需秉持理性、智慧与耐心。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正是这样一场汇聚理性、激荡智慧、涵养耐心的思想盛筵。今天,我们再次聚集于此,是为在变革中坚守版权法激励创作、促进传播、保障公平的初心,在创新中平衡权利人、传播者、技术方与公众的利益格局。我坚信,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中国版权制度定能在数字文明时代焕发新生,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独具东方特色的智慧。

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期待与各位在思想交锋中收获真知,在共识凝聚中开创未来!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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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文章为本所为本行业及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普法服务,不属于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也不代表本所针对具体个案的意见或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