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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说 | 转发无责?舆论监督?——试论涉艺人网络言论的名誉权侵权边界

2026-03-13

在涉艺人网络言论的名誉权侵权案件中,被告的一类常见抗辩是“转发无责”,主张自己并非作者,仅转发、搬运,未对内容进行修改,且使用了中立性的表述,例如“如何看待” “网友扒出……”“网友质疑……”“也不知道是真的假的,大家对此怎么看?”那么,转发者是否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呢?一方面,其发布内容似乎只是对网友探讨内容的客观整理、搬运,并未对内容真实性进行定性。另一方面,这类内容仍可能导致舆情传播范围扩大,乃至降低艺人社会评价的后果。

被告的另一类常见抗辩是“舆论监督”,主张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应在各方面起到示范作用,据此公众有权对其进行舆论监督,艺人应对相关的批评、质疑负有容忍义务,这类抗辩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一、“转发”不是“免死金牌”,核心取决于转发者是否具有过错

转发已成为互联网普遍采用的信息传播和共享方式,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我们每一个人、每一天都可能在微博上转发、评论网络信息。面对海量的信息,如果要求转发者对每一条信息都在转载之前都进行评估、核实,无疑会赋予转发者过重的负担,甚至会导致转发丧失其原本提高信息传播效率、促进探讨交流之功效。

但是,不论是何种信息传播方式,公民享有的通过客观事实基础获得相应社会评价以及维护个人名誉的权利均应得到保护,这一点并不因“转发”而成为例外。每一个人都希望获得客观、合理的社会评价,都不希望侮辱、诽谤自身的侵权言论在互联网上被他人肆无忌惮地转发、传播,因此亦应对网络信息尽到力所能及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这也是为什么法律既没有规定“转发与发布者同责”,也没有规定“转发者免责”,而需取决于转发者的转发行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如果转发者转发侵权信息具有故意或过失,则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转发者已尽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不具备主观过错,则不构成侵权。

二、转发者的影响力越大,侵权风险越高

那么,如何认定转发者的过错?根据相关规定,转发者的过错与转发者的影响力密切相关,转发者的影响力越高,注意义务越高,相应的侵权风险越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七条(下称“《网络人身权侵权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

(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

(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北京互联网法院曾指出:发言者影响力越大,身份越特殊,一旦言论失当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越严重。对于拥有一定影响力网络大V,其公共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相较于普通民众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更应审慎使用其影响力,注意发言的边界,恪守法律底线。[1]

就涉艺人网络言论而言,相较于普通民众,娱乐博主、艺人的微博大粉、应援会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账号和群体,对于转发内容应当更加审慎,以避免侵权风险。

三、以“引流”为真实目的的“中立性”表述不免除核实义务

对于涉艺人的私人事务信息,部分娱乐博主惯于采用转述网友观点、网友发现的方式,以及设问、求证、讨论的措辞,例如“据网友爆料”“网友质疑”“也不知道是真的假的”“目前只是猜测”“大家对此怎么看”。这类表述并不能免除转发者对转发内容的合理核实义务,如果转发内容构成诽谤,则转发者亦难免侵权责任。理由在于,首先,艺人私人事务信息无涉公共利益,并不具有再传播的合理理由和必要性;其次,我国司法实践倾向于将此类表述认定为并非是对内容真实性的真实疑问,而是激发公众好奇心、探究欲、关注度的惯用手法。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艺人某某诉A文化传媒公司、B网络技术公司名誉权纠纷上诉案(下称“艺人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文章内容来自他人爆料,A文化传媒公司未对系争言论作肯定性判断,并明确相关传闻目前只是猜测。A文化传媒公司对于网络流传的系争内容进行汇集,并根据自身判断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该行为不具有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过错,侵权不成立。而二审法院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文章的标题及内容既有事实兼有评论,新闻转载方不因其转载行为而免于对内容真实的合理核实义务。涉案文章采用的设问手法、求证措辞并非是发表者的真实疑问,而是激发受众好奇心、探究欲、关注度的惯用手法。涉案文章一经发表,由于新闻网站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极大降低了艺人某某的社会评价,因此A文化传媒公司构成名誉侵权

基于该案,法官作出以下提示,笔者深以为然:“当前各类社交媒体和新闻聚合平台成为移动时代新闻传播的主要渠道,同时转载媒体侵权现象突出,网站间信息的相互搬运导致以讹传讹现象频发。转载媒体需承担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不因其转载行为而免于或减轻对内容真实的核实义务,媒体证明网上在先有传闻的存在,不构成一项无过错的有效抗辩。此外,媒体的言论自由有一定的界限、受法律的规制,涉及到艺人等公众人物私人事务时,应严格传播事实的真实性和评论的妥当性,而不能盲从于追求受众流量的商业利益。如果转载媒体对转载新闻内容的真实性未尽合理核实义务,致使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

四、对无涉公共利益的私人事务信息,应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信息如果关乎公共利益,出于舆论监督之价值考虑,相关内容更具有进入公共讨论视野的必要性和价值,且此类话题可能需要较高的核实成本,因此至少对不具有较强核实能力的自然人而言,通常无需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这也是为什么公众有权对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新闻进行转发、探讨,而无需在转发之前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但是,如果所涉“事实”无关公共利益,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私人事务,典型例如涉及明星艺人的花边新闻、娱乐信息,鉴于此类信息对社会的积极价值有限,对此类信息的讨论既缺乏必要性,又易涉及对他人隐私或名誉的侵犯,因此相关主体对此类信息的发布、转发均需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

例如,上海一中院亦曾在艺人某某名誉权纠纷案中指出:“艺人某某虽系演艺人士,但涉案文章涉及其私人事务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本案不适用公众人物容忍义务规则。”在(2018)京02民终1643号案件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指出:“从转载信息的性质来看。涉案两篇文章均系娱乐信息,其以报猛料的方式渲染明星绯闻隐私。这样的文章,除了满足人们茶余饭后的窥探欲之外,不会产生更多积极的价值,相反,却消耗着人们最宝贵的注意力资源和时间资源。娱乐新闻作为新闻品种之一,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新华网作为综合性网站,采编、转载娱乐新闻亦无可后非。但是,新华网作为国家通讯社设立的网站,理应将宝贵的资源投入到更多有意义、有温度、有价值的新闻领域,以“传播中国、报道世界”,相信这才是大众对新华网应有的期待。对于确实需要转载娱乐信息的,新华网应当谨言慎行,加大审核力度,防止有意或无意加入跟风炒作的行列,扰乱网络传播秩序,传递错误导向。

五、避免“免责错觉”: 对艺人等公众人物实施舆论监督,仍需遵守言论底线

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应起到各方面的示范作用,公众有权对其进行舆论监督,艺人应予容忍,这一观点本身并无错误,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亦明确,明星艺人等公众人物面对公众提出的质疑、批评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但实践中,有部分网友将这一观点误解为,只要是对艺人提出的质疑、批评,就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进而容易在该等“免责错觉”误导下发布侵权言论。

实际上,有关明星艺人的探讨并不一定均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如果不涉及公共利益属性,则无涉舆论监督。即使属于舆论监督,如果相关言论含有侮辱性言辞,或捏造、歪曲事实,或属于转发虚假信息且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则仍可能构成侵权。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曾在一起关于“网络大V”发表不实言论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的纠纷中指出:“本案中,原告陈某作为公众人物,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和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方面负有容忍义务,但涉案博文内容的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超出舆论监督合理范围。[3]

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舆论监督亦需遵守下述三条底线规定:(1)不得捏造、歪曲事实(2)不得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3)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换言之,涉艺人网络言论不得包含侮辱言论,不得主动发布虚假事实、转发他人内容亦应合理核实。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呢?根据《民法典》第1026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结合上述规定及近年司法实践,如确需对艺人进行舆论监督,亦建议从以下角度对相关内容进行考察,审慎决定是否发布、转发:

(1)红线:是否包含对艺人的侮辱性言辞。鉴于侮辱性言辞的侵权性质明显,通常认定转发者亦具有过错。因此,不建议对于包含此类内容的信息进行发布、转发、传播。

(2)内容来源与内容可信度。如果内容源自权威媒体,且内容包含多方观点,秉持客观中立,则可信度相对较高。反之如果内容源自良莠不齐的论坛,例如微博广场、豆瓣讨论组、百度贴吧等,且内容具有较强的倾向性和情感因素,则对此类信息应保持必要的戒备,亦不建议进行传播。

(3)内容是否明显可能引发争议、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受害人名誉贬损的可能性。如果相关内容发布明显可能引发争议、与公序良俗关联性较强,为公众所知导致受害人名誉贬损的可能性较高,则对此类内容,更需在审慎核实后再进行发布、传播。

——撰稿人:王嘉熙



    参考文献:

    [1]见《发布不实言论486万粉丝“大V”被判赔10万》,载“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7月25日,https://mp.weixin.qq.com/s/S8Mpy3PkghiIBwxFDFkkGg。
    [2]见《祭奠权、职场性骚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人格权保护10件典型案例发布》载“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12月13日,https://mp.weixin.qq.com/s/ce5AG_t7VR81zv1mLlozoA。
    [3]见《发布不实言论486万粉丝“大V”被判赔10万》,载“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7月25日,

    https://mp.weixin.qq.com/s/S8Mpy3PkghiIBwxFDFkk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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