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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说 | 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的司法审查尺度

2026-01-09

仲裁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成部分,具备高效性、专业性和自愿性等显著优势。基于“一裁终局”的高效原则,仲裁裁决在商事领域得以广泛应用。正因为如此,相较于诉讼程序,商事仲裁为当事人提供的救济渠道少得多。然而,若仲裁裁决出现错误,司法实践能否实现有效纠错呢?毕竟,对于多数当事人而言,即便追求效率,通常也不愿以牺牲公平审判为代价。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并非绝对,其效力或执行力可能因法定事由被司法审查否定。其中,“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是两类核心的救济程序。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系统梳理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尺度,探讨司法监督的边界及完善方向。

一、撤裁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层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包括:(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亦应裁定撤销。

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八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与申请撤销国内商事仲裁裁决法定情形相近似的情形,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为简化阐述,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以如下表格形式呈现:

维度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申请主体

仅限仲裁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

1. 被执行人(仲裁当事人);

2. 因恶意/虚假仲裁受损的案外人(需满足法定条件)

撤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

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管辖法院

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撤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

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申请期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

1. 被执行人:

(1)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2)知道/应当知道有关事实或案件之日起15日(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六项规定情形且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注:前述期限届满前,被执行人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裁并被受理的,自法院驳回撤裁申请的裁判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前述期限。

2. 案外人:知道/应当知道执行措施之日起30日内

撤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五十

不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法定事由

1. 无仲裁协议;

2. 超仲裁范围或无权仲裁;

3. 程序违法;

4. 伪造证据;

5. 隐瞒证据;

6. 仲裁员枉法等

1. 与撤裁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事由;

2. 案外人主张的恶意/虚假仲裁损害其合法权益、且其主张的合法权益所涉及的执行标的尚未执行终结的情形

撤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五十八条;

不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审查处理方式

1. 裁定撤销;

2.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针对伪造/隐瞒证据的情形)

1. 裁定不予执行;

2. 无重新仲裁程序,裁定后当事人可重新仲裁或起诉

撤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整理版)》第二十一条;

不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上述规定为当事人明确了司法救济途径,其目的在于借助司法监督,实现仲裁效率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平衡。然而,从上述规定亦可明确得知,人民法院在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时,基本仅进行程序审查,而不开展实体审查。无论商事仲裁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晰、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均不能作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二、司法实践中的低支持率:数据与案例的双重印证

尽管法律已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的近几年统计数据看,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支持率长期处于低位。

根据最高院统计,2020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新闻发布会,首次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关于撤裁类案件审查,2019年我国法院审结撤裁类案件11029件,其中637件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撤裁率仅为5.8%,而2018年撤裁的案件数量为714件,同比降低了10.8%。[1]

2023年、2024年均未公布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率,撤裁率总体显示较低。2024年全国法院撤裁率不到2%,[2]2023年撤裁率5.11%,2022年撤裁率5.28%,司法支持仲裁的态度鲜明体现[3]2023年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数量为1700余件,不予执行率未公布。[4]从地方法院数据看,江苏法院2019-2023年,撤裁率4.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率6.2%[5];上海法院近五年来撤裁率0.1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率4.92%[6];北京金融法院2021年3月18日-2023年9月30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246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22件(上述案件中,4件案件裁定重新仲裁、1件案件裁定撤销仲裁裁决)[7];深圳中院据非官方统计,2010-2017年撤裁率约为8.84%,不予执行率约为14.39%[8]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公布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首要特点和趋势即为:持续低撤裁率体现司法支持仲裁立场。上述数据再次表明,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法定事由的审查极为严苛,更倾向于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与权威性,避免对仲裁自治进行过度干预。

三、司法实践支持撤销或不予执行审查的尺度

(一)关于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法院对该事由的审查较为严格,核心在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及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常见争议集中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或随债权转让而转移、当事人是否在含仲裁条款的文件上签字以及签名/印章的真实性。当事人若未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的,事后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例如未在仲裁条款签字的情况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1民特645号案认定:当事人仅在无仲裁条款的文件上签字、捺印,未在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上签字,未达成一致仲裁意思表示,不能认定订立了仲裁协议。同样北京金融法院(2021)京74民特121号案认定:经鉴定,合同上签名非本人所签、指纹并非本人所捺印,合同对其不产生效力,双方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

然而并非合同上签名非本人所签都可以得到撤裁支持,司法实践对于程序提出时间和主体也有严格要求。例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4民特788号案认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裁决作出后再以此为由主张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又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特1242号案,该案除存在提出时间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还存在提出主体资格问题,因此法院裁定不予支持撤裁。

(二)关于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法院对于“超裁”的认定秉持谨慎态度,通常认定未超出仲裁事项范围。唯有当仲裁裁决明确出现法律规定的“超裁”情形,如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重复仲裁时,法院才会支持当事人的申请。

例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特572号显示,因仲裁裁决赔偿数额超出当事人的请求数额,构成超裁。又如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江中法执字第106号案显示,仲裁机构就同一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又依照合同双方约定的同一仲裁条款再次作出仲裁裁决属于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情形,同样被法院裁定予以撤销。

然而,仲裁裁决作出的依据并不局限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当事人提交的非仲裁请求依据的证据,也可能被纳入仲裁机构实体审理的范畴,而不属于“超裁”。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4民特1236号案件为例,该案仲裁庭在审理阶段通过释明,明确以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为仲裁依据,而其他文件仅作为证据而非仲裁请求依据,并依据前述证据和其他证据作出了仲裁裁决。法院最终认定,仲裁庭的裁决未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此外,概括约定也可以成为合同争议时仲裁事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1民特1997号案件显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或“发生争议”时,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履行等产生的纠纷,包括对合同性质的争议,均属于仲裁事项;此外,仲裁庭对合同性质的理解与当事人不同不构成超裁。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1年)》第102条对何谓“超裁”进行了总括性的规定,该条明确“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构成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的情形。仲裁裁决在查明事实和说理部分涉及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以外的内容,但裁决项未超出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当事人以构成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情形为由,请求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的部分案件观点亦印证上述原则,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74民特32号案为例,该案裁决显示,仲裁裁决仅在查明事实和说理部分涉及仲裁请求或者仲裁协议约定仲裁事项范围以外的内容,不属于超裁的情形。因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是仲裁裁决项而非仲裁理由。这意味着,只要裁决项未超出仲裁请求或仲裁协议范围,即使仲裁裁决在说理部分涉及超裁内容,法院也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此种认定标准使得仲裁庭可通过调整裁决项的表述避开超裁认定,一般程序问题难以成为有效的救济事由。

(三)关于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当事人在实践中主张具体事由多样化,涉及各程序环节,不限于回避程序、送达程序。不同法院的认定程序违法存在裁量空间,部分案例在程序违反达到“严重影响当事人程序权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时予以支持。法院认定是否违反程序时,通常会审查是否遵守了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委仲裁规则内容。

在程序违法的审查中,严重违法情形主要集中在仲裁员的违法行为(如违反仲裁员信息披露义务自行回避程序),而一般程序问题(如超送达瑕疵、举证期限不足等)往往未被纳入撤销或不予执行的事由。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4民特1936号案例认为:仲裁员未披露在仲裁期间到访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律所事实,导致申请人未能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当然,该案还涉及仲裁庭释明不当、未及时处理反请求“突袭裁判”程序违法。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执异156号同样认定:仲裁员未披露曾担任一方法律顾问事实,也未自行提出回避,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但是同样针对仲裁员回避的问题,部分法院对违反该程序认定亦持严格标准,如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6民特34号案认定:尽管仲裁员与被申请人代理人之间曾为师生不存在直接授业指导关系,即使曾在同一律所工作也已超过仲裁委员会规定的离任不满两年情形,不认定影响仲裁员独立性、公正性

(四)关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仲裁执行规定》)第15条规定,伪造证据的认定需满足三个条件:(1)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2)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3)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也就是说,若仲裁案的部分定案证据存在伪造的情况,且该部分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则仲裁裁决书的效力就存在被否定的较大可能性。

其次,该事由的认定高度依赖司法鉴定结论,核心证据是载有仲裁协议的合同或文件上的签名/指印/印章真伪。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部分法院基于签字、印章不一致等事实认定伪造,部分法院认为仅不一致等结论,不足以证明为伪造,还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肯定司法鉴定结论的案例指出,如司法鉴定指向裁决根据的证据签名/指印/印章不一致,则可以认定伪造证据。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1民特2530号(通知仲裁委重新仲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特38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特1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特1051号:经司法鉴定,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合同或文件上的签名/指印非本人所签/所按,并以此认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特751号亦指出:经司法鉴定,印章印文与真实印章不一致,认定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另外,也有司法判例显示,撤销仲裁裁决被申请人若不配合鉴定,须承担不利后果。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特721号显示,对印章真伪有争议,持有合同原件的一方拒不配合鉴定,导致无法查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可推定该证据不利于持有人,认定撤销仲裁裁决。

否定司法鉴定结论的案例,如以下两种情形。(1)非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1民特1999号指出:虽非本人签字,但结合其他证据(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卡、验证码等信息并配合面签),不能证明该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2)仅鉴定印章不一致,不足以证明伪造。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特520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4民特505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特418号均指出:即使鉴定显示印章不一致或存在“先章后文”,但公司可能存在多枚印章,或申请人单方主动提供的鉴定样本有选择性,不足以得出证据系对方伪造的唯一结论。

另外,法院还会从程序层面考察关于司法鉴定的申请是否在仲裁程序中予以明确提出。在笔者代理的撤裁案件中,尽管申请人提交了司法鉴定证明裁决书所依据的涉案合同签名并非真实、且涉案合同所写价款与事实不符,但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首先从程序上要求必须在仲裁阶段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在撤裁阶段根本不予考虑。尽管申请人在撤裁阶段申请再次进行司法鉴定,此类申请鲜有得到支持,反映出法院对“证据伪造”的审查极为谨慎。

(五)关于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根据《仲裁执行规定》第16条规定,隐瞒证据需要同时满足三项法定要件时才适用: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实践中,常因不符合法定三要件之一或全部无法获得支持。若当事人隐瞒己方证据的,也不能据此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伪造证据”这一严重瑕疵情节的司法审查已尤为谨慎的,而对于认定“隐瞒证据”的要求则更为严苛。从支持撤销/不予执行的案例来看,“隐瞒证据”主要集中在隐瞒违法事实、隐瞒合同已经履行的证据、隐瞒真实合同内容这几种情况。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特212号认定了隐瞒违法事实,即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后的非法转贷转账记录,足以影响公正裁决,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又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特663号和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2执异16号、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51执异13号、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2执异19号均认定:在仲裁中隐瞒了已还款、收款情况或者隐瞒已重新签订合同,足以影响公正裁决,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或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从不支持撤销/不予执行的案例来看,法院裁定不予支持的理由集中于不符合“隐瞒证据法定三要件之一或全部。其中,不符合要件二的情形较多,主要是由于相关证据为已知晓信息、双方均了解信息、对外公示信息或者可以通过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调查取证等形式获取的信息,因此无法被认定为“隐瞒证据”。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4民特801号为例进行说明,该案认定,虽然申请人主张对方隐瞒特定事实相关证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是否存在该事实及相关证据;即使上述证据存在,也并非仅为对方掌握,可以通过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调查取证等形式获取,且在仲裁程序中未要求提交或请求仲裁庭责令提交。

(六)关于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该情形适用门槛极高,必须有生效的刑事判决或纪律处分决定予以确认。实践中,存在较多当事人据此提出主张,法院一般认定当事人为对实体裁决不满。因无法满足形式要件,笔者尚未查询到支持案例。关于不支持该情形的案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4民特1176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执异145号指出:无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不认定存在该情形。

(七)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虽然持审慎认定态度,但笔者基于该情形仍可以检索到一些典型案例,如支持案例多与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公序良俗等重大公共利益相关,如支持虚拟货币违规交易、“定增保底”协议、赌债等。法院要求公共利益为涉及社会大多数人利益,而非仅限于双方利益。

法院以该事由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多涉及违反经济秩序类公共利益。如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他93号案系基于赌资借贷违背公序良俗而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他85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特719号均以扰乱金融监管秩序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变相支持虚拟货币交易,扰乱金融监管秩序,违背公共利益;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执异150号认定定增保底协议违反“同股同权”、股票市场“买者自负”规则,扰乱金融监管秩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进而裁决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部分法院亦强调,所涉公共利益必须具备广泛性和群众性,涉及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而非仅限于案件双方的利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特2090号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即指出:仅涉及双方利益时,与涉及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具体而言,法院指出,社会公共利益主要体现为社会正常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涉及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而不仅局限于某一个单位、部门、集团或个人的利益,该利益的维护将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维系着国家存在和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所需要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道德准则、善良风俗等。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公开案例可知,司法机关对于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持极为审慎的态度,这必然会导致此类裁决的支持率在较长时期内处于较低水平。

四、报核制度对法院意图撤裁或不予执行程序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撤销或不予执行案件时面临诸多程序困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21修正)》(以下简称《报核规定》)确立了撤裁、不予执行等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逐级报核制度。一方面,该制度维护仲裁司法审查权威性,但另一方面该种程序要求延长了案件处理时间,影响了司法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力度。

根据《报核规定》第二条,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程序区分涉外涉港澳台与非涉外涉港澳台两类情形:前者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予执行或撤销内地仲裁裁决,或不予认可港澳台及外国仲裁裁决,需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三级报核;后者(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则仅需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两级报核,但若高级法院拟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支持撤裁或不予执行,则需进一步层报最高法院(《报核规定》第三条)。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目的在于通过上级法院的审核监督,确保仲裁司法审查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报核程序的介入使得实际审限远超法定要求:中级法院需先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并撰写书面报告,连同案卷一并报送高级法院(《报核规定》第五条);高级法院若认为事实不清,可要求补充查明或退回(《报核规定》第六条),此过程可能耗费数周甚至数月;涉外或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更需层报最高法院,其审核周期亦无明确时限。

实践中,部分案件从中级法院立案到最终裁定作出,耗时长达半年以上,不仅违背了仲裁高效解决纠纷的初衷,更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及时实现。

结语

司法实践中,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支持率极低,是法律规定严格性、司法审查审慎性与仲裁制度价值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一现象既体现了法院对仲裁自治的尊重,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预期——仲裁裁决一旦作出,除非存在重大、基础的程序或实体瑕疵,否则难以通过司法程序推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这意味着选择仲裁时应更注重仲裁条款的设计与程序参与的审慎性;对于法律实务者而言,需准确把握法定救济事由的适用条件,在仲裁程序中积极地提出维度的程序主张,避免救济程序无法实现。唯有如此,仲裁制度才能在“高效解决争议”与“保障公平正义”之间实现平衡,持续发挥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核心作用。

——撰稿人:刘芳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第1版,第21页。
[2]《最高法:2024年中国法院审结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8万件》,载人民网,2025年9月25日,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5/0925/c1008-40572117.html。
[3]《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载中华人民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24年9月9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2441.html。
[4]《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载中华人民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24年9月9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42441.html。
[5]《省法院发布| 江苏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情况(2019年—2023年)》,载“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2024年7月29日,https://mp.weixin.qq.com/s/0IR5cSOjD1Lamw84PjtR4g。
[6]《依法监督支持、创新协同机制、优化仲裁环境,这场发布会聚焦司法助力加快上海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载“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2025年7月8日,https://mp.weixin.qq.com/s/aQ-Pe02ePOBb8MnDagu3nQ。
[7]《北京金融法院发布〈涉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成立两年半共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1895件》,载北京政法网2023年10月31日,https://www.bj148.org/zf1/zfyw/202310/t20231031_1658534.html?f_link_type=f_linkinlinenote&flow_extra=eyJkb2NfaWQiOiIiLCJpbmxpbmVfZGlzcGxheV9wb3NpdGlvbiI6MCwiZG9jX3Bvc2l0aW9uIjoxfQ%3D%3D&use_xbridge3=true&loader_name=forest&need_sec_link=1&sec_link_scene=im&theme=light。
[8]朱兰春等:《深圳中院对国内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之实证研究》,载“Lawshow”微信公众号,2018年3月22日,https://mp.weixin.qq.com/s/MkrtZdLlTyrnlJItK6co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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