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杨浦动图案”引发的合理使用问题
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动图表情包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某短视频公司(以下简称短视频公司)享有涉案电影《大话西游之月光宝盒》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网络公司是动图制作与分享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的运营者。在该网站平台上,用户可以将通过截取电影、电视剧等片段制作而成的GIF动图表情包上传,与其他网友进行分享。经调查发现,涉案网站存在39张带有涉案电影相关关键词的动图,供公众浏览、下载。[1]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动图仅是对原作品的片段截取,并未融入新的创意与表达,不仅无法形成新作品,还会分流原作品的受众,对其产生市场替代效应,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
事实上,关于“表情包”的版权问题的讨论,早在本案之前就已经存在,2019年《都挺好》热播期间,网友手绘“苏大强我要喝手冲咖啡”表情包,被多家电商印制T恤出售。该剧出品方及演员倪大红先后发出律师函,主张侵犯版权及肖像权,最终由电商平台下架处理。
该判决生效后,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于“表情包”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在何种情形下可能构成合理使用也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讨论。就上述问题,笔者也尝试进行讨论。
二、涉视听作品“表情包”使用场景及的不同形态
源自视听作品的“纯截图”表情包之所以风靡,核心就在于它们把“长篇大论”压缩成一个“视觉感叹词”。以下场景几乎看不到用户对原片进行“评论”或“描述”,纯粹是借用镜头自带的情绪张力来替代文字,完成即时交流。以下试举几例:
1. 小明和小红在聊天,小红讲了个冷笑话→小明回一张《甄嬛传》“臣妾做不到啊”静态截图,表示“我无语”。
2. 微信群里有人深夜放毒发美食→ 某个成员甩出《奔跑吧》某嘉宾“口水直流”的2秒GIF,表达“我饿了”。
3. 微博中,某个博主晒了一张宠物猫把化妆品扫到地上的图片 → 评论区中有人贴了一张《狂飙》张颂文“淡定抽烟”GIF,意为“我早已看破一切”。
4. 公司领导周五临下班发了一个工作需求→ 员工回《乡村爱情》赵四“嘴角抽搐”2秒动图,表达“内心崩溃但不敢明说”。
从这些典型使用场景来看,涉视听作品表情包的典型场景包括如下特征和用途:
(1)通常不交代镜头出处、剧情背景,很多场景下对表情包表达的内容也并不依赖于剧情。
(2)在具体功能上,实际上表情包等同于一种“情绪放大器”相当于“视觉感叹词”或者一种图片化、视频化的“视觉成语典故”。
在传播学视角“视觉感叹词”“视觉成语典故”的传播效率很高,2秒GIF可替代几十字甚至上百字的情绪描写,有效降低了沟通成本,在很多场景下,也是GIF的创造者以及使用者也对原有内容再次赋予了新的含义。
使用影视剧、综艺节目等视听作品的“表情包”大概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纯截图型(静态或动态)
典型例子:把《甄嬛传》“臣妾做不到”1秒镜头截成GIF,直接上传至微信群。
(2)截图+文字型(图文叠加)
典型例子:在《狂飙》张颂文抽烟画面下方加字“打工人冷静一下”再发为表情包。
(3)戏仿/恶搞型(较高的二次创作成都)
典型例子:将《泰坦尼克号》经典拥抱镜头PS成“两只熊猫”,并配网络段子“减肥前的我抱住减肥后的我”。
(4)拟人型(一定程度上脱离原片)
典型例子:手绘“熊猫头”表情系列。
(5)混剪/剧情重组型
典型例子:将同一综艺里嘉宾的“三连懵”剪成0.8秒快切合集,形成“表情包合集包”。
如果再进行细分,还可以就“是否改动画面”以及“截取片段时长”等维度对上述类型再进行细分,但不影响笔者的以下论证。
三、立法:封闭列举与审查原则
立法层面,《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沿袭“封闭列举+半兜底”模式,第(十三)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仍须依赖下位法填充,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重申了“为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的“适当引用”,在实体法层面上,由于“适当引用”条款所具有的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在具体的司法适用中,经常适用源自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作为解释“适当引用”的依据。
1. 只能针对“特定且有限的特殊情形”;
2. 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
3. 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或者源自美国法律实践的“四要素法”作为解释“适当引用”的依据。
1. 使用目的与性质;
2.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3. 所使用部分的数量与“质”的比重;
4. 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落实到我国的司法实践,2011年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8条虽明确了“四要素法”的合法性,但未说明“四要素法”与“三步检验法”之间的关系。[2]
四、对表情包使用的不同场景下的合理使用分析
现笔者尝试利用“三步检验法”和“四要素法”,对社交场景中使用涉视听作品的表情包的合理使用问题进行分析;
场景:小明和小红在同一个微信群里,小红在群里讲了个冷笑话,小明看到后回一了张《甄嬛传》“臣妾做不到啊”GIF动图,表示“我无语”。
1. 三步检验法分析
要件 | 具体情形 | 构成合理使用 |
①特定特殊情形 | 社交聊天是否构成“特殊且有限”?目前尚无承认“日常社交”“情绪表达”属于上述情形的判决 | × |
②正常利用冲突 | 如该剧已推出或者计划推出官方“表情商店”售卖类似GIF,免费版直接替代付费市场,存在冲突。如该剧未计划推出类似GIF,则存在与该剧可能的正常利用冲突的可能性 | × |
③不合理损害 | 自行经营开发表情包是权利人的一项合理权益 权利人本可收取授权费后者自行经营售卖GIF动图,平台零许可销售构成直接经济损失,明显不合理。 | × |
2. 四要素分析
要素 | 具体情形 | 构成合理使用 |
①使用目的与性质 | 笔者认为GIF表情包符合转换性要件 | √ |
②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 电视剧《甄嬛传》属高度创造性作品 | × |
③所使用部分的数量与“质”的比重 | 使用内容所占电视剧的比例极低 | √ |
④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 可能构成对权利人自行开发GIF动图构成直接竞争 | × |
如前所述,如采取三步检验法进行分析,则典型社交场景之下的GIF动图表情包很可能无法构成“合理使用”,而如果采取“四要件”进行权衡(需要注意的是:“三步检验法”不同,“四要素”不是机械相加,而是“权衡天平”,通常认为第①④要素权重最高,尤其“转换性”与“市场替代”会更为重要),则在“转换性”这一个根本要件上,典型社交场景之下的GIF动图表情包是具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的。
采取两种分析方式所产生的不同结果,实际上也揭示了涉视听作品表情包作为一种“视觉感叹词”和“视觉成语”所处的地位:在实践中具有广泛性;在公众言论、表达自由以及当代传播、表达习惯的角度上,也似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法律层面上,缺乏“合理使用”在立法及司法层面的出口。
五、笔者的思考
涉视听作品表情包作为一种“视觉感叹词”与“视觉成语”,其合法性与表达需求之间的结构性困境,几条技术型修法虽然似乎可以解决上述问题。但它实际上揭示了数字时代,表达与立法上的一些基本矛盾是始终存在的。
日常交流中,GIF动图承担的是“情绪副语言”功能,很多时候,与标点符号、手势、表情处于同一位置,但著作权法只能将其归入“复制—传播—改编”之传统财产行为,著作权法在现有立法框架中就缺乏这种对于“副语言”的立法地位的规制。由于著作权法立法在这方面天然的缺失,导致法律评价与公众直觉的合理性感受存在断裂。
若每张动图都需事先授权,那么公众的聊天节奏就会被法律打断,表达效率也会下降。但是如果完全豁免,又可能切断权利人正在培育的相关市场,损害其创新动力。对于两种极端中间的折中地带,在表情包这一特定类型的产品中很难确定其尺度。法律,特别是著作权法长于定性认定而拙于定量分析的天然型缺陷再次展露无遗。
《庄子》早就提出,“言而非也”“得意忘言”,当文字描述不足以传递情绪本真时,GIF影像便成为一种语言之外、无法被语言替代,也一定程度上脱离原有影像含义的补充,法律若要求其必须纳入“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的范围,要么就会不合理地扩大“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这一规范的字面含义,要么就会继续产生法律评价与公众直觉的合理性之间的断裂感受。在此意义上,为“视觉成语”寻找出口,不只是为了给网友“合法玩梗”,更是在数字碎片时代重新校准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则。
——撰稿人:李景健
参考:
[1]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网站:《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动图表情包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https://www.shyp.gov.cn/shypq/xwzx-bmdt/20250424/4790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