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护航,适度的法律保护能激发更多优质内容的生产与传播,从而创造更广泛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保障电影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作为电影商业秘密保护的典型案件,持续引发关注。[1]该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披露电影《悟空传》相关素材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此案例不仅推动了业界对影片素材商业秘密属性的深入探讨,更为影片素材的法律保护提供了全新思路。
一、影片素材的界定
影片素材并非专门的法律概念,其在法律层面尚未形成明确的定义与内涵。但在影片素材档案管理及电影产业实务中,这一术语已被广泛使用,其具体界定的侧重点在两个领域中有所不同。
在影片素材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中,影片素材通常被视为“影片的第一手资料”,亦被形象地称为“拷贝之母”。[2]一部影片经归档整理的素材一般涵盖但不限于:画原底、光学混合声底、片头片尾字幕原底、片头片尾衬景原底、十格小底片以及光号带等。[3]这些素材构成了电影制作不可或缺的核心组成部分。从档案管理视角看,影片素材承载着电影作品实体载体与拷贝的功能价值,其收集与管理旨在便于相关机构开展电影内容归档、审查等专项工作。
与上述档案管理视角相比,“影片素材”在电影产业实务中则拥有更为广泛和细化的内容。
在《悟空传》案例中,原告新丽传媒明确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影片素材包含:电影完整情节;电影全部人物设定;电影全部人物关系;电影全部人物造型;电影全部表演呈现;电影全部人物服装;电影全部人物化妆;电影全部道具;电影全部场景;连续不断的画面、声音构成的整体;该电影截至2017年3月27日阶段创作成果;占位素材;截至2017年3月27日阶段未完成特效制作和后期处理的画面。
在上海巽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东阳魔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4]中,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影素材使用许可合同,其中约定许可使用的影片素材包括:该电影图片素材、该电影海报及预告片视频。
在无锡阳光星迹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杭州意酷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5]中,原被告双方所约定的影片素材不仅包括电影logo、电影图像特征等图片素材,还包括电影中的角色人物、场景、道具、名称和标识等。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在电影产业实务中,影片素材一般是指影片制作所需的元素、材料,及各个元素、材料的相互组合。包括:剧本及剧本元素(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情节等);拍摄画面及其元素(场景、服装、妆发、道具等);使用素材(图片、音乐、字体、影像等);电影片段、中间片及成片等。可见,电影产业实务视角下界定的“影片素材”更符合电影产业实际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
二、影片素材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要件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技术信息所涵盖的内容广泛而深入,不仅涉及与技术紧密相关的结构、原料和配方等,还包含了实现技术目标的详细步骤和算法等信息;经营信息除了包括创意、管理、销售等信息之外,还包括了客户信息;商业信息是商业秘密中的兜底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保护范围。正因如此,在电影创作的整个过程中,所有未公开且具备商业价值的信息均可归为“商业信息”,从而得到相应的保护。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通常从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三个层面来判定商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构成要件,才可以被纳入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保护范畴。[6]
1. 秘密性
在商业活动中,信息的秘密性至关重要。对于影片素材而言,若要构成商业秘密,首要条件即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特性是其有别于其他类别信息的门槛所在。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信息应当被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对于秘密性要件,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1)秘密性并不要求绝对不为他人知悉
尽管法律对秘密性给予了极高的重视,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并不绝对排除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个体接触和了解该秘密,而允许权利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合理的信息披露,以便开展经营活动。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境下,权利人在采取适当且必要保密措施的基础上,仍然有权将商业秘密内容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具体到电影产业中,电影生产的流程涵盖了从剧本的构思与创作,到电影的实际拍摄,再到后期的剪辑与特效处理,以及电影的宣传、发行与衍生品的开发等多个重要环节,涉及投资方、承制方、发行方、导演、编剧、演员、服化道、剪辑等数量众多的参与主体。因此在整个电影生产中,几乎无法确保所涉商业秘密的绝对秘密性。例如,在电影剧本的创作环节,为了确保电影剧本的创作质量,电影剧本的编剧需要与导演、制片人、演员等围绕着剧本展开沟通与讨论,那么在电影公开之前必然已有很多主体知悉剧本内容。但因为这些参与电影生产的主体通常会与制片方签署保密协议,因此即便编剧对相关工作人员、合作伙伴公开其所掌握的剧本,该商业秘密仍然具备秘密性。此时,如果有知情人员将剧本外泄,仍然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2)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仍可具有秘密性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区分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和在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基础上加工而形成的新信息,并且明确,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秘密性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新信息具有秘密性。
在《悟空传》案例中,尽管派华公司主张涉案影片素材中的服化道等早已向大众公开,但是电影作品并不等于所有服化道等素材的简单结合。尽管影片拍摄的一些具体细节,例如场景、演员、合作班底等已经对外公布或进行了适当宣传,但只要各个部分的相互组合具有全新的意义,仍然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仍然符合“秘密性”的条件。
2. 价值性
构成商业秘密的影片素材,必须满足“商业价值”这一核心要素。商业价值通常指的是特定信息因其非公开性质而具备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这种价值能够为信息的持有者带来商业利益或竞争优势。
无论是现实的商业价值还是潜在的商业价值,都可以体现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潜在的商业价值一般是指当前商业秘密虽未实际应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但可以确定的是,该商业秘密会在某一个时期内得到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利益。案例《悟空传》中的电影虽然尚未正式上映,但其上映后将会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那么其电影素材自然也满足价值性要件的要求。
在电影素材之外,当前电影产业中还频繁出现电影花絮泄露的问题。通常而言,一段电影花絮会透露部分演员的服装造型以及妆容,展现出电影的部分拍摄场地以及布景,包含演员的台词、相互之间的互动以及导演的指导画面。这些制作花絮不仅可以作为宣传材料配合电影的宣发,而且电影花絮亦有其消费市场(出于对影视作品和演员的喜爱,很多观众在影视作品成片本身之外也会愿意付费观看电影花絮,例如日韩影视产业中向来有将带有花絮的加长版影视资料制作成特典进行发售的做法),因此,电影花絮能够给制片方带来客观的经济利益,也符合商业秘密价值性要件,应当受商业秘密制度的保护。
3. 保密性
商业秘密必须是权利人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保密性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相较于“秘密性”和“价值性”,“保密性”是更加显性与客观的外在行为,因而便于举证。在权利人向法院主张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中,权利人需要提交的“初步证据”之一,便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可见,一方面,采取保密措施的举证负担较小,容易证明,不容易产生争议;但另一方面,一旦权利人疏于采取保密措施,或者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则将直接失去商业秘密保护权益,只能通过其他方式维护其利益。
但在评估保密措施时,必须以“合理性”为判断标准,不能苛求权利人对一切可能存在的泄露商业秘密的环节以及行为主体进行“全副武装”。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评估保密性的重要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保密措施有:限定保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对来访者提出保密要求;对于涉密信息标有保密标志、采取密码、加锁等防范措施;签订保密协议等。权利人一般只要采取了其中一种或多种措施,且此措施在常规情况下足以有效避免信息泄露,则可以认定该信息符合保密性的要求。
在电影产业中,常见的保密措施包括和参与电影制作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以及在传递影片时采用保密技术措施等。随着影视产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签订保密协议几乎已经成为商业实践的基本操作,司法实践中通过未采取保密措施判定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案例越来越少。在电影制作中,签订保密协议可以提醒相关人员保有一定的保密意识,是电影权利方保护影片素材的重要手段。一般来说,影视制作公司可以将保密协议分为内部员工保密协议和外部第三人保密协议。内部员工的保密协议可以是劳动合同里的保密条款,也可以是一个单独的保密合同,还可以与员工就特定影视项目订立影视专项保密协议。在外部保密协议方面,因电影制作中有很多对外授权、委托制作、外包的实际需求,因此难免要与外界第三方进行业务往来,所以为避免电影素材的泄露,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应作为披露电影素材及相关信息的前提条件。
在《悟空传》案例中,新丽公司与派华公司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明确保密义务的范围包括《悟空传》电影内容、新丽公司提供的素材及剧情、制作进程等在内的其他未公开信息。除了后期制作环节,新丽公司在电影制作的各个涉嫌“走片”的环节也全部签订了保密条款,对相关人员进行约束。因此,应当认定新丽公司对影片素材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符合保密性的要求。
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宗旨在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而竞争本身所带来的影响不仅仅会涉及竞争者,还会有竞争者之外的主体。故而在对商业秘密进行判断时,需要在维护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与保护各权利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只有以此为基准,才能够恰当地、准确地对商业秘密进行判断,从而在给予权利人商业秘密制度保护的同时,又能够不破坏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
三、将影片素材纳入商业秘密保护的产业考量
如前文所述,在电影产业实务中,影片素材指电影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元素、材料及其组合,其中大部分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而能通过著作权制度获得保护。在著作权保护路径之外,将影片素材纳入商业秘密制度的保护范畴,其背后是综合考量产业因素的结果。
影片素材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源于其巨大的商业价值。电影创作需要大规模资金投入,凝聚着大量资金、技术、人力与物力,就以电影《封神》为例,其三部曲总投资额足足高达30亿元。[7]保护商业秘密对于保护电影产业权利人的大规模投入至关重要。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影片素材能为权利人创造可观收益,若他人通过非法手段盗取和泄露素材,将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将影片素材纳入商业秘密保护框架,是充分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
从电影行业发展的宏观角度,保护商业秘密对维护电影行业公平竞争至关重要,能够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将影片素材作为商业秘密保护,有利于打击盗取、盗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电影行业发展。另一方面,电影不仅是艺术,更是能创造商业价值的复杂商业活动。通过完善商业秘密制度加强对电影商业价值的保护以及对电影行业的支持,也能够引导资本流入电影产业,提升制片方、投资人与从业者的投入热情,创作更多优质作品,以更好地满足观众的精神需求。
此外,保护商业秘密也是我国电影产业走出国门、提升海外影响力的必然要求。电影作为视听艺术形式,是传递文化价值观与精神内涵的优质媒介,被视为文化输出的重要途径。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其保护既关乎企业生存发展,也是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在推动我国电影行业走出国门的过程中,保持开放包容的心态至关重要,同时也需要将开放建立在融入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上。而商业秘密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规范,[8]将影片素材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能够为我国电影制作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保驾护航,为电影产业的国际交流、合作奠定法律基础,从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提升我国电影产业的国际影响力、加强我国文化的海外输出。
四、完善影片素材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保护影片素材即守护电影行业的创新根基,将影片素材纳入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是顺应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影片素材可能包含电影作品的剧情关键信息,部分公众接触后可能削弱甚至丧失观看原片的兴趣。盗取泄露影片素材的行为极易导致电影观众流失、票房收益下滑等后果,严重损害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收益。当前电影制作需重点关注剧本保密管理、演职人员保密义务履行、拍摄现场保密措施落实等环节,电影制作方及相关主体可从以下维度全面提升完善影片素材的保护:
首先,明示商业秘密属性。
对制作发行环节涉及的未公开内容——包括上映前的剧本、角色造型、拍摄画面、宣传海报等,均应明确标注商业秘密标识。在电影全生命周期中,各参与主体须定期开展泄密风险评估自查。[9]鉴于电影制作涉及大量第三方协作,在对外合作、委托制作等需交付涉密材料时,必须对内容的商业秘密性质进行书面明示。
其次,健全影片素材保密机制。
制作方、发行方等责任主体应系统完善保密措施体系,包括建立可执行的保密规章制度、制定覆盖常规工作与专项事务的保密协议范本、同步加强保密软硬件资源配置等。对内需与项目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并通过技术隔离、物理管控限制接触权限;对外应与授权使用方签订协议,载明保密义务及违约条款。[10]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影视剧组泄密隐患主要源于人员构成复杂且保密执行不力,建议制片方通过集中培训强化全组人员的保密意识,确保保密制度有效落地。
最后,防控素材授权使用环节风险。
权利人既要防范制作环节的内部泄密,更需规避向第三方披露或授权时的泄密风险。在投融资阶段,应向投资方精准提供非核心信息,对关键商业秘密作模糊化处理以保持竞争优势。在合作开发、委托制作等业务中(如海报预告片制作),需在协议中严格限定素材使用权限及时效、被委托方接触人员范围、信息使用地域及场景范围等,明确规定禁止向第三方泄露,并要求受托方建立严格的素材管控机制,杜绝二次泄密风险。
——撰稿人:吕卉卿
参考: [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民事判决书。 [2] 侯小平,杨静.浅谈重视影片素材档案的收集与保存[J].现代电影技术, 2009(8):4. [3] 侯映侃.关于影片素材档案收集工作的探讨[J].现代电影技术,2009,(02):43-44.这一界定与《电影局关于影片素材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一致。《电影管理条例》《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素材收集工作的通知》提及的影片素材,结合上下文语境,其内涵与前述档案工作所界定的范畴亦无本质差异。 [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3994号民事判决书。 [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71643号民事判决书。 [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商业秘密司法审判调研报告[J].电子知识产权, 2019(11):21. [7] 卢扬,韩昕媛.《封神》易突围北京文化难翻身[N].北京商报,2023-07-28(004). [8] 童莎.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3,(03):38-39. [9] 丁涛,高记源.由最高院关于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谈起——文娱行业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23. [10] 徐睿熙,魏大海.商业秘密的理论迷思、实务困局与实操要点简梳,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