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微短剧的法律环境与政策解读》,重点探讨与微短剧相关的版权问题。
一、微短剧行业概况
根据2023年第三方数据机构的数据显示,微短剧市场规模已达到373.9亿元,预计到2024年将可能达到500亿元。这一市场的迅速扩张,吸引了大量资金和人才涌入,同时也为我们法律人和版权人带来了新的挑战与机遇。
从官方定义来看,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从几十秒到20分钟以内,具有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以及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的剧集。市场上的微短剧可以根据传播渠道分为四大类:长视频平台微短剧、短视频平台微短剧、APP微短剧和小程序微短剧。其中,长视频平台微短剧主要以横屏为主,与传统长剧在传播和盈利模式上没有太大区别,主要差异在于篇幅较短,制作周期更短。
我们目前看到的更多的是竖屏短剧,尤其是短视频平台、小程序等平台上的微短剧,其单集时长通常在3到5分钟之间,拍摄周期更短,7天完成一部微短剧是非常常见的。竖屏微短剧在收益模式上与传统长剧有较大区别。在实务中我们发现,微短剧与长剧的区别不仅仅在于时长,还包括传播与盈利模式、行业生态以及版权法律问题等方面,都具有其个性化特点。此处,我们从收益模式切入作简单介绍。
在展开说明之前,需要提示的是:竖屏微短剧相较于长剧而言,对投流的依赖性更强。以往我们通过特定平台或搜索来获取网剧,但微短剧更多是通过制作方、其合作的投流公司或团队在平台上购买付费流量,利用大数据算法推荐给目标观众。
在这种模式下,付费微短剧占据了较大比例。用户可能在点击一条广告后进入某个剧场,通过成为会员或单集付费来解锁内容。第二种模式是通过广告收益进行盈利,品牌广告商可以选择与制作者或平台方合作,通过单集植入或品牌定制剧的方式进行品牌传播。品牌定制剧通常免费,合作品牌可以在短剧的封面、话题页及剧中场景进行充分露出。第三种模式是平台分账,主要针对横屏短剧,与长视频平台合作,通过收益分成或流量分成与版权方或制作方进行分账。最后一种模式是电商带货,短剧作为一种特殊的版权产品,可以通过直播带货直接销售,或在品牌定制剧中直接挂上商品链接,实现商品购买。同时,短剧的主演和主创在积累一定粉丝流量后,也可能成为网红,在直播间进行带货,这也是一种盈利模式,是短剧行业特有的方式。
二、微短剧监管政策解读
接下来,我将简单介绍一下微短剧行业面临的监管政策及其沿革。总体来看,相关机构对微短剧行业的管控和监管呈现出逐步加强的趋势。目前执行的最新规定是2024年6月份出台的《关于微短剧备案的最新工作提示》,该规定要求对微短剧实施分级分类的审核备案制度。
具体来说,微短剧被分为三类进行管理:1、重点微短剧:主要指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这类微短剧需要进行规划备案和成片备案,由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备案和公示管理。2、普通微短剧:主要指的是总投资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项目。这类微短剧由省局负责规划备案审核和成片审查。3、其他微短剧:总投资额低于30万元且非重点推荐的项目,由网络视听平台履行内容管理职责。
对于微短剧而言,制作周期和上线速度至关重要。较少的微短剧会选择作为重点微短剧推出,因为其规划备案流程耗时较长,不太符合行业生态。更多的微短剧会选择后两种分类,以适应快速的生产和发布周期。
三、微短剧版权保护与交易风险提示
第三部分是本次分享的重点。微短剧的传播模式不同,相应的版权法律问题也有其特殊之处。痛点问题有二:侵权盗版以及剽窃抄袭。盗版猖獗到什么程度?与行业从业者交流时,我们了解到付费短剧的最佳盈利周期通常只有三天,因为三天后盗版作品就会出现。一个讽刺的逻辑是,目前老年题材的微短剧之所以能获得较大的市场,是因为相对年轻人,老年人难找到盗版资源,短剧方才有更高的盈利空间。抄袭现象也普遍存在。在参加短剧行业论坛时,从业者在大会上公开分享一个说法:行业风口在哪里?哪里抄得快,风口就在哪里,“别人一个月抄出来,你半个月抄出来,就可以赚钱。”
对于法律人和版权同行来说,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随着行业的发展,必然会产生更多争议和问题,需要规范和解决。在这里,我对微短剧相关的版权争议进行了简单分类。虽然目前案例不多,但已经可以看出一些类型化的问题。
在制作环节产生的版权争议包括:1、原著诉短剧。尤其是网络小说,因为短剧更倾向于改编网络小说。目前,已有一些案例出现,包括我们律所代理的阅文集团案件,该案件被评为江西省当年的十大案例。2、短剧诉短剧,通常是一部短剧抄袭另一部短剧的情况。虽然已有案例,但目前还没有判决,也没有裁判文书出来。我们今年处理了好几个案例,最终都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3、影视剧诉短剧。一些短剧公司直接拿着别人的长剧去进行翻拍,这种情况也已经出现,并且已经有了相应的判决书。在传播环节,则主要涉及盗播、盗版问题,有大量相关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也开始出现。
接下来与大家分享几个我们观察到的涉及微短剧的特殊问题。
1、有关被告身份的锁定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处理过类似案件,我们遇到的案件中涉及到被诉侵权短剧,需要大费周折去锁定被诉侵权短剧的传播主体。我们可以看到有几十个剧场在传播侵权短剧,并且这些剧场都是不同主体运营的。我们就面临一个挑战:是将所有这些剧场的运营主体列为被告,还是仅选择其中几个?如果选择后者,我们如何选择这些主体?以及,是否要将这几十个剧场可能产生的侵权违法所得全部纳入一个案件中,作为我们主张损害赔偿的依据?
对于确定被告身份,我们目前的经验来讲主要有赖于对行业的了解以及对证据挖掘的能力。例如,在我们的某些案件中,经过证据挖掘,可以发现短剧的某一个主演曾经发过一条微博,微博中的照片可以显示短剧的制作方是谁或者主要投资方是谁。
2、有关侵权比例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一些观点,比如,进行实质性相似与否的认定时,需要判断相似独创性表达能否构成在先作品中的基本表达。又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提到,在判断两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要考虑两作品相似的表达是否属于原告主张权利作品的核心内容。
但是,在涉及短剧的侵权案件中会发现,由于短剧的体量短,经常会遇到短剧使用原告作品的内容占据原告作品比例非常低的情况,而且这种情况很常见。例如先前提到江西省十大案件中,原告的网络小说长达数千章,短剧侵权使用部分可能仅占约1%,甚至更低。
其实很多人会认为这个比例对于最终侵权认定十分重要,而且在很多判决中也确有呈现。但是,在短剧相关的案件就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比例很低,是否意味着一定不侵权?这个案例给了一些答案。法院认为,尽管被诉短剧仅使用了十余个章节,但却是相对完整的,这十余个章节主要交代了人物性格、特点、关系,设置了整个小说情节发展脉络,在整个作品中构成了不可或缺的独创性表达。法院认为构成在先作品中的核心内容,仍然认定了侵权。
3、其他
此外,短剧版权争议中还涉及套路和抄袭问题,也就涉及到思想与表达的辨析。短剧市场上存在大量同质化内容,各个类型化的套路非常常见。由于短剧篇幅较短,独创性表达更加不够清晰和明显,这给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区分原告的独创性表达和公有领域的内容,或不应受到保护的短剧领域中的通用内容?
刑事方面,还有侵犯著作权罪的入刑标准问题。根据刑法规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中提到,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数字传播数量达到五倍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那么,在盗播短剧的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传播作品的数量,就成为一个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在之前的入库案例中,裁判要旨指出:对于传播作品数量的认定,应以一部电影作品或一集电视剧作为传播侵权作品数量的最小统计单位。但在涉及短剧的案件中,被告人在其网站上上架了2579部短剧。如果按照电视剧的最小统计单位标准,以一集为标准,短剧的传播数量会非常大。检察院和法院最终认为,微短剧无论从时长和内容完整性上均不同于电影和电视剧,每集仅能体现几个片段,无法形成连贯内容,总共时长相当于一部电影,因此将一部完整的微短剧作为一份较为合理,就不再是按照一集微短剧作为一个最小的统计单位去认定了。
以上是我今天的分享,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