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安荐案语
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具有功能需求随着开发工作进行不断调整的特点,因此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不能及时明确需求、不断增加需求、对开发的软件提出各类修改意见、拒付合同款项甚至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就软件开发合同如何适用法定解除条款进行认定,可以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背景下的法定解除权分析提供重要参考。
核心要旨
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应忠诚履行合同。
软件开发合同有其特殊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紧密配合协作,委托人应明确需求、积极验收、及时付款,受托人应依据需求按时完成开发工作并与委托人沟通。
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工作因故暂时中止并不必然导致合同完全无法继续履行,在中止履行的障碍消除后,仍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仍有实现可能,因此不属于根本违约,守约一方当事人并不因此当然获得法定解除权。
原告(上诉人、反诉被告):
福建大猩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大猩猩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反诉原告):
六维量子(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六维量子公司)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1]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大猩猩公司与六维量子公司签订的《区域链消费通证服务合同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驳回大猩猩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三、驳回六维量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
大猩猩公司经六维量子公司催告后怠于承担协作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由大猩猩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后续软件开发延误的不利后果。鉴于各个小项目之间具有一定独立性、阶段性,对于“区块链钱包”项目,在大猩猩公司确认UI功能设计后,六维量子公司仍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的义务,其却在2019年10月15日自行提出“双方合作先暂行”,未继续完善软件功能,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区块链钱包”只是讼争6个服务项目之一,在大猩猩公司怠于确认其他UI功能设计下,六维量子公司在整体服务项目最后完成前仍有机会持续调整优化性能及最终交付合格软件,双方如继续共同善意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并非无法实现。
据此,六维量子公司已经履行了基本符合约定的阶段性开发任务,并未达到构成根本违约的程度,加之大猩猩公司违约在先,在大猩猩公司未能进一步证明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下,其《解除合同通知书》的通知行为无效。但基于软件的开发特点,因合同履行涉及到较多的协作事项需双方善意履行,现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并考虑到涉案合同生效至今历经一年有余,从物流行业的发展速度、态势等客观因素分析,合同目的已难以实现,故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
大猩猩公司不具有法定及约定的解除权。首先,涉案合同并未对双方的解除权进行约定;其次,大猩猩公司迟迟未确认需求及UI设计的行为导致了开发工作停滞,大猩猩公司怠于履行合同协助义务,违约在先;最后,六维量子公司所发微信内容仅表示暂停合作,其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六维量子公司发微信行为本身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如能及时沟通、互相协助,大猩猩公司及时确认需求及UI设计,涉案合同仍能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也能够实现。
大猩猩公司称需求无法确认系六维量子公司软件开发实力不足、提出的物流UI设计不符合其要求所致,但需求及UI设计系在软件正式开发前大猩猩公司根据自身需求及六维量子公司的原型或UI设计予以确认,而大猩猩公司在六维量子公司多次催促其确认的情况下,既迟迟不予确认,也未提出调整意见,故需求未予确认系其行为导致,其称系六维量子公司原因导致需求无法确认、其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理论荟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合同的法定解除一共有五种法定情形:“(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第二、三、四项情形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重叠,第四项可能包含第二、三项的情形。对于这三者的关系,有部分学者认为虽确有交叉但不影响其各自的适用。第二、三项情形针对的是“主要债务”,而第四项并无此限制,因此在对于次要债务等部分违约以至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可能会构成第四项法定解除情形。[2]
王利明教授认为,第四项本质上是对于“根本违约”规则的体现;[3]汪舟法官认为,二、三项是“根本违约”的一种情形,而第四项是“根本违约”精神的体现,本质是立法体例上的冲突,三者之间应当为并列关系,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一并主张,由法院判断解除权产生的实际依据,并不存在适用顺位问题。[4]而在上述推荐案件中,法官的论述中也并没有拘泥于第四项的解释,而是直接考察了被告的行为是否会构成“根本违约”,这一做法也与目前学界主流观点相一致。
本案中,原告主张适用第四项法定解除情形,其解释的关键在于何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其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中指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指“违反的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崔建远教授指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是指不完全履行(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5]王利明教授也认为,如果仅仅只是给付义务无法履行,不能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6]本案法官的论证也体现出了这一观点,本案原告对于合同经济利益的期待来自于计算机软件的完成,而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仅仅是暂停了对于软件的开发,双方经过协商之后完全有可能将其继续完成,因此并不属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
案件拓展速览
案例1:杭州思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杭州有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7]
该案中,思量公司与有戏公司之间签订了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思量公司负责实际开发。思量公司交付软件后,有戏公司并未对其交付的软件确认验收,也并未指出任何问题。随后,有戏公司以“测试包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提出即使思量公司愿意在实际违约后再行交付数据包,亦因产品时效、产业环境变化会产生交付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因此有戏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
一审法院认为:有戏公司亦确认2016年7月收到了思量公司提交的软件测试包,并未明显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在约定期限内进行验收是有戏公司依约应承担的合同义务,有戏公司同时也享有在开发过程中提出问题,要求思量公司对软件进行改进使之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的权利。委托人并未对受托人开发交付的软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根本性功能问题提出异议,可以推定受托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软件开发义务,有戏公司应当依约支付余款。
二审法院认为:《APP定制开发项目合同》对具体的验收标准约定不明,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开发软件测试包既不验收确认,亦未指出具体存在问题,有戏公司上诉主张思量公司交付的“测试包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无证据证明,所称“思量公司在合同约定的10天改进期内仍无法交付符合验收标准的测试包”并据此主张受托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2: 北京国科税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金意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8]
该案中,国科税通公司主张因金意公司未能向国科税通公司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涉案系统,经过多次催促,金意公司一直推脱,其违约行为致使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国科税通公司享有法定解除权。
法院认为,关于金意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问题,首先,计算机软件开发具有其特殊性,任何软件的开发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软件开发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确、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软件的内容及功能进行适时调整实属正常。其次,金意公司迟延时间较短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且根据庭审中确定的事实,涉案系统需在国科税通公司的服务器上进行开发,涉案合同第7.3条约定国科税通公司作为积极提供网络环境等资源的义务,但合同签订一个月后国科税通公司才提供用以涉案系统开发的服务器,亦致使金意公司软件开发时间推迟。综上,金意公司虽然交付成果迟延,但延迟时间较短,双方均有过错,未构成根本违约。
对于国科税通公司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法院认为,金意公司开发时间虽超出合同约定的开发周期,但不构成根本违约,相应地,国科税通公司关于金意公司因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国科税通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虽然国科税通公司不享有解除权,但鉴于金意公司当庭表示无意继续履行涉案合同,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涉案合同,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注
[1]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2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92号民事判决。
[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杨某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
[3]王利明:《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载《中国法学》,1995年3月。
[4]汪舟:《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解除之依据——以法定解除为核心》,载《中国知识产权》,2021年3月。
[5]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中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13至614页。
[6]王利明:《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民法典>合同编立法》,载《经贸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
[7]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620号民事判决。
[8]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

荐案律师介绍
孙宇佳律师专注于互联网领域著作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相关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曾为体育赛事版权保护类案件、数据抓取类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类案件等提供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并曾为互联网企业提供数据资产保护等专项服务。
荐 案:孙宇佳
撰 稿:于济铜
编 辑: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