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韬安荐案 | 深入剖析全国首例游戏模拟器案

2022-02-11

韬 | 安 | 荐 | 案 | 特 | 稿 

TA LAW FIRM
 

原告(上诉人):

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雷火公司)

 

被告(上诉人):

千陌(杭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陌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

吕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

林某

 

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

二审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一审案号:(2019)浙0192民初8128号

二审案号:(2020)浙01民终7422号

 

审结时间:

一审:2020年7月29日

二审:2021年3月31日

 

案由: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一、千陌公司立即停止对网易雷火公司《率土之滨》游戏涉案472条武将战法文字作品、涉案154副武将卡牌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

二、千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网易雷火公司因侵犯涉案文字作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三、千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网易雷火公司因侵犯涉案美术作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四、驳回网易雷火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韬安荐案语

 

该案入选2020年十大最具研究价值案例

 

一、游戏设计中的“游戏规则”并不能简单纳入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游戏设计中的“规则”仅顶层规则部分可确定被纳入“思想-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其他规则部分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游戏模拟器的不正当性可以从是否破坏游戏的核心玩法、是否破坏游戏的公平基础、是否干扰玩家的正常选择等因素考虑,同时也要考量对游戏对战系统功能所带来的损害是否是竞争法意义上的损害。


焦点关注
 

一、游戏设计中的“游戏规则”并不能简单纳入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范畴,游戏设计中的“规则”仅顶层规则部分可确定被纳入“思想-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其他规则部分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且大部分与表达结合的部分均可以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无论何种作品类型,其实“思想”和“表达”的界限都是模糊的,它们的关系并不是黑与白的关系,而是“量变——质变”的关系,当思想的描述具体到一定程度,那么它就构成了表达;同理,当表达抽象到一定程度,它就沦为了思想。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种行为法,其立足点在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而非如同知识产权部门法等权利保护法一般立足于对私权的保护。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视为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特殊侵权行为法”,与生俱来烙上了“行为法”的特质,笔者认为既要避免司法过度干预网游市场经营行为,导致网游从业者因恐惧或无力承担所要面临的额外诉讼成本,而被迫放弃网游市场正当竞争的“逐利”行为,即“寒蝉效应”的出现,也要防止因固化法律条文本身的理解,导致发生对新型游戏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规制无所适从情形的出现。网游行业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网游行业的发展有赖于自由竞争和科技创新,但这并不等于网游领域是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法外空间。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边界,网游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明确的市场竞争规则作为保障。判断是否属于互联网精神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仍需从行为的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对其性质予以分析,并综合运用 “竞争秩序”“利益平衡”等基本标准综合予以判断。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一种利益应受保护并不构成该利益的受损方获得民事救济的充分条件,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交易的达成并非完全取决于单方意愿而需要交易双方的合意,因此他人可以自由参与竞争来争夺交易机会。虽然张伟君教授[1]指出,从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不同特征来看,两者的主要不同在于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出制止主张的人,其“权利”并不确定;而专利权、注册商标权和版权则是一个具有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的权利,“他人进入这一范围即构成侵权”,故两者的实质性区别并不是在于保护对象的不同,而是在于保护方式或者说获得救济的条件的差异。但是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还是应当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著作权法起到补充作用,倘若被诉行为可以纳入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就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救济。如果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著作权侵权行为系同一行为,其主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亦未超出著作权侵权损害范围,在被诉行为不构成独立行为及独立后果前提下,该损害结果仅是著作权侵权的损害后果之一,司法不宜再给予双重评价与双重保护。


案件回放
 

(一)当事人诉辩

 

网易雷火公司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吕某某、林某、千陌公司:1.立即停止对《率土之滨》游戏相关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立即删除“率土模拟器”中所有侵权文字内容;2.立即停止对《率土之滨》游戏相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立即删除“率土模拟器”中所有侵权美术形象;3.立即停止针对《率土之滨》游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在任何平台运营“率土模拟器”;4.连续十天在“率土小屋”微信公众号及网易163.com首页发布道歉声明,消除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网易雷火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5.吕某某、林某、千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网易雷火公司因著作权侵权所受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因不正当竞争侵权所受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共计人民币500万元。网易雷火公司主张千陌公司开发运营的“率土模拟器”抄袭并修正丑化了《率土之滨》游戏涉案154幅武将卡牌角色美术作品,侵犯网易雷火公司对相关美术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抄袭《率土之滨》涉案472条武将战法,侵犯网易雷火公司对相关文字作品的复制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审理过程中,网易雷火公司撤回对“率土模拟器”侵犯涉案美术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诉请及侵犯涉案文字作品修改权的诉请。

 

吕某某、林某共同答辩:1.其二人为千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管,其二人行为为履职行为,如有侵权责任应由千陌公司承担;2.其二人系“率土模拟器”权利人,“率土模拟器”由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率土模拟器”为策略类游戏常用的“角色”+“技能”组合产生结果的计算机逻辑系统,在同类型游戏中普遍适用,该系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系统本身没有侵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率土模拟器”没有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该系统有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应当由其二人承担责任。

 

千陌公司答辩:1.其经营的“石头争霸模拟博弈系统”(即“率土模拟器”)有独立的著作权,著作权人为吕某某、林某,该系统为策略类游戏常有的“角色”+“技能”组合产生结果的计算机逻辑系统,在同类型游戏中普遍适用,该系统著作权相关代码完全不同于网易雷火公司《率土之滨》游戏软件,该系统仅包含对战逻辑不包含网易雷火公司所谓的侵权图片和文字;2.千陌公司经营的“率土模拟器”仅为对战逻辑,不包含任何武将和战法,描述上没有抄袭《率土之滨》的文字,没有对《率土之滨》游戏相关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构成侵权。“率土模拟器”中的图片、文字均为用户上传,系统平台本身并没有网易雷火公司认为侵权的图片和文字,平台中也存在大量用户上传的其他游戏的战法武将数据;3.网易雷火公司对网易《率土之滨》游戏软件中的图片并没有著作权,“率土模拟器”中所有的图片都是用户在编辑时上传,千陌公司已经主动通过图像审核的方式、筛选掉用户上传的大部分游戏原图,平台中展示的图像、作画风格、人物形象、颜色配比等多个方面与原告《率土之滨》游戏的图片存在显著的差异,不构成侵权;4.千陌公司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率土之滨》游戏中包括确定设计大方向、设计框架、设计细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思想,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且这种对游戏素材的描述方法并非网易雷火公司独创,多见于各种策略类游戏中;5.千陌公司没有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网易雷火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无需负担。

 

(二)事实经过 

 

《率土之滨》是一款同一服务器的数千玩家共同存在于一张大图中,每个玩家拥有自己的主城与土地,通过搭配武将和武将战法不断战胜土地上的敌方守军,实现领土扩张并获取更多的资源,和同盟成员一起攻城掠地,在赛季结束时占领城池,获得一统天下胜利的策略类游戏。网易雷火公司主张,千陌公司开发运营的“率土模拟器”抄袭《率土之滨》游戏相关文字内容及图片,严重侵犯网易雷火公司的著作权,《率土之滨》游戏中的战法是武将在战斗中可以使用的特殊战斗招式,战法分为武将自带战法和习得战法,武将战法文字描述与武将卡牌有固定对应关系,形成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凝聚了作者的创造力和智力活动,具有极高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率土之滨》游戏中的武将卡牌美术形象,极具特色和艺术形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同时网易雷火公司主张“率土模拟器”提供队伍配置、模拟对战、阵容评分和模拟配将等功能,与《率土之滨》游戏各个赛季相匹配,完全模拟《率土之滨》相关游戏内容,玩家使用“率土模拟器”会严重缩短游戏产品寿命,给使用者带来不正当优势,严重违背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率土模拟器”中的武将卡牌形象、武将战法文字内容均是经过分类、整理、编辑,内容不存在重复、冲突,在千陌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应认定为“率土模拟器”的经营者自行提供;其次,虽然千陌公司举证证明“率土模拟器”中的武将卡牌形象、武将战法文字部分内容可由用户上传,但没有证明哪部分侵权文字、图片系用户上传。即便侵权部分内容系用户上传,因千陌公司作为“率土模拟器”运营者,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而非服务提供者,且千陌公司对涉案文字、图片进行了选择、编排,并最终作为“率土模拟器”一部分进行运营开发,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亦应当由千陌公司承担;再次,“率土模拟器”经营者作为游戏行业同业竞争者,应当知晓《率土之滨》游戏,负有明显避让义务,但其仍然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游戏武将卡牌形象、武将战法文字内容,主观过错明显。综上,法院认定由千陌公司对侵犯涉案472条武将战法文字内容、154副武将卡牌形象著作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两重衡量标准,即是否违法以及是否产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后果。判断一项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应坚持从自由和公平原则出发,兼顾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并综合运用各项基本标准来检验并进行综合评判。为此,法院将对“率土模拟器”运行的目的、手段、损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分析:首先,“率土模拟器”为被告自主研发,系通过技术创新、智力创造独立开发出的符合游戏玩家需求、能够吸引游戏玩家的游戏模拟器。其次,从行为的方式、手段来看,“率土模拟器”为了让模拟游戏逼真,抄袭涉案文字作品、美术作品,但是该抄袭行为已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再次,从行为的结果来看,游戏玩家选择在“率土模拟器”中进行模拟游戏以提高游戏技能,导致的结果可能是游戏玩家进入《率土之滨》游戏技能分值提高,但并不会必然流失这一部分玩家;况且千陌公司并不存在利用《率土之滨》游戏进行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游戏玩家使用其“率土模拟器”。现有证据显示,《率土之滨》游戏玩家选择“率土模拟器”进行练习,均是自愿选择结果。再次,网易雷火公司主张“率土模拟器”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了《率土之滨》游戏的战法逻辑算法,并用程序进行模拟。在案证据显示《率土之滨》游戏对战模块早已存在并且成熟运行,而“率土模拟器”并非对《率土之滨》游戏的一种单纯的模仿和贴靠,“率土模拟器”中也可以模拟练习其他游戏,况且该对战逻辑算法程序系吕某某、林某独立创作完成,未直接使用《率土之滨》游戏程序内容。最后,网易雷火公司未能证明自己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遭到了法律所承认的损害。

 

本案中,“率土模拟器”为玩家提供模拟训练平台是有利于游戏玩家的行为,且率土模拟器对战系统也系自主研发,其行为并不存在明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性或可责性。


 

二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损害了网易雷火公司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易雷火公司主张的损害包括:用户通过使用“率土模拟器”将节省在《率土之滨》游戏中测试战法和武将组合的时间,从而减少在游戏中投入的时间及为取得胜利购买各种道具所可能花费的金钱。且“率土模拟器”相当于帮助部分用户作弊,造成对未曾使用“率土模拟器”用户游戏体验的极大破坏,缩短了游戏寿命,进而损害了游戏开发商的商业利益。二审法院认为,“率土模拟器”虽会减少用户在《率土之滨》中反复尝试武将和战法组合的时间,但也会使该部分用户因更了解组合的胜率而更有意愿继续运行《率土之滨》游戏。且“率土模拟器”并不能增加用户在《率土之滨》中的武将和战法数量,而只能通过测试武将和战法组合胜率的方式,帮助用户在《率土之滨》游戏中更快胜出。故用户如欲获得更多的武将和战法以在更大范围内测试胜率,仍需向网易雷火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外,任何以向玩家出售道具为盈利模式的游戏,实质都是不平衡的,并不能因为游戏出现了不平衡就当然认为用户将会大量流失,除非该种对游戏平衡的干扰如“外挂”程序般对游戏的平衡性达到了严重的破坏,但对此网易雷火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而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本案并非是对使用了“率土模拟器”的用户是否实施了对未使用模拟器用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而是对开发运营“率土模拟器”的千陌公司是否实施了对网易雷火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判。对于作为消费者的游戏用户而言,其通过“率土模拟器”掌握游戏的规律,实现了对游戏时间的一定程度的控制,亦难谓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故无法认定网易雷火公司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到法律所承认的损害。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千陌公司复制了《率土之滨》游戏的计算机程序,《率土之滨》游戏中的胜负规则是公开的,武将和战法背后的数值可以通过在《率土之滨》游戏中反复尝试并分析结果而获取,因此开发“率土模拟器”所利用的规则和数据是合法获取的,本身并不具备不正当性。网易雷火公司主张,《率土之滨》游戏的核心商业利益在于基于游戏过程和游戏结果的不确定性和公平性,吸引玩家投入更多时间和金钱,而“率土模拟器”对此种模式产生了干扰。法院认为,“率土模拟器”虽客观上存在对上述模式的干扰,但上述模式并不像作品或发明专利一样受到专有权利的保护,且此类干扰是所有提供游戏经验、攻略、技巧的行为都具有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故亦不能认定千陌公司的被诉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认定“率土模拟器”模拟《率土之滨》对战系统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亦无不当。


理论荟萃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小伟教授点评该案:该案明确了游戏中属于“智力规则”范畴的“战法每回合发动概率、战法有效的范围”等概括性、一般性描述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于“战法名称、战法说明”等内容,则认定其凝结了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编排和设计,具有独创性,这一判定符合时代对于“独创性”的一般理解。对于卡牌人物形象,法院判定其系创作者结合故事背景以及游戏的设计理念,并从“人物发型、衣着、神态、动作、道具、背景”等细节部分进行的独创性的安排,属于美术作品。

 

本案涉及被告是否同时侵犯《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问题,法院认为,“率土模拟器”并不当然导致玩家的流失或流量的下降;“率土模拟器”为玩家提供模拟训练平台是有利于游戏玩家的行为,且率土模拟对战系统也系自主研发,其行为并不存在明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不正当性或可责性。法院厘清了“游戏功能”与“可带来竞争优势的商业模式”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在《著作权法》已经对相关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的前提下,不宜再给予双重评价与双重保护,这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理念和原则。[2]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点评该案:本案对于准确判断网络游戏相关内容的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内涵和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本案判决明确了“游戏规则”和“游戏功能模块”是整个网络游戏作品的组成部分,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构成具体作品表达的情况下,可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就是构成文字作品的游戏规则和构成美术作品的游戏角色形象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另外,本案被告采用“游戏模拟器”的方式,使得玩家可以在更少游戏时间和经济成本投入的情况下获得同样的游戏技能和技巧。对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原告合法竞争性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判决也进行了有益探索,认为在著作权法已对相同法益提供保护的情况下,不宜重复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此认定值得肯定。[3]


类案索引
 

案例1: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案[4]

 

一审法院认定:

原告主张保护的游戏场景地图,是在《穿越火线》游戏中由开发者设计的用于玩家进行游戏的整体空间以及其中设计的路径、封闭式通道、游戏建筑物、障碍物、遮掩体等元素组合所表达形成的全部有形立体场景。游戏小地图,又可称之为“游戏地图示意图”,则是以俯视视角单纯运用线条绘制出的反映游戏场景地图整体轮廓、内部构成元素形状和布局结构的平面示意图,从功能上起到的是对玩家所在场景位置的提示,示意其所在区域可能的障碍物、通道等。

 

射击游戏的核心部分是玩法(游戏规则)、场景地图设计(关卡)、游戏角色的能力(即数值数据)。只有上述搭配得当,才能充分体现游戏设计者的意图。场景地图布局设计与玩法和游戏角色的数据能力的搭配才能形成有效的战斗。其中游戏场景地图的白盒设计是较为重要的部分,其独创性在于对游戏地图的路线、掩体设计(包括掩体位置、大小和高度)、空间、距离、高低、方位、区段等体现游戏进程的设计,而上述要素包括掩体高度、空间距离、高低等又必须与游戏角色能力(数值数据)相配合,引导玩家有意识的发现设计策划布局的游戏线路,体现游戏设计的玩家对抗性和趣味性,从而实现游戏预设目标。为了使不同级别的游戏玩家在同一游戏中有不同的体验,游戏场景地图还会相应的设计不同难度的游戏地图,通过对掩体或者线路的调整,让玩家在多种线路或者战斗方式中选择。白盒迭代测试完成后,可以根据场景风格的预设,任意在白盒上附加美术效果。

 

游戏场景地图的具体表达,可分为“外在表现形式”和“内在结构中的综合表达”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最为直接的外在表现形式,即一般公众首先看到的由颜色、线条、图案等表现的模拟场景。如船、广场等。另一个层次是游戏场景地图的整体构图、轮廓、地图内部路径、障碍物形状及布局、掩体形状及布局,而路径、掩体或者通道正是玩家最终关注并实际选择使用从而完成游戏任务。

 

不同的游戏地图,在线条轮廓、构图、地图内部素材选择、内部结构安排、布局安排、色彩搭配等方面具有独创性空间。因此游戏场景地图具备认知性作品的特征,如同地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一样具备认知价值,可以满足玩家的认知需求——向玩家传递虚拟战场环境信息。并且属于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一定表现形式的可复制的智力成果,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应当给予著作权法保护。


 

从游戏场景地图的设计和使用方式看,它的功能并非是以线条、图案或颜色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来吸引观众,而是游戏玩家进入游戏设计的布局设计实现预设任务。当然,为了增加画面美感和玩家对游戏的代入感,游戏场景地图也会通过对白盒的美化,包括展示的色彩、布局、造型和线条等元素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审美意义。但从游戏场景地图整体构图轮廓以及地图场景内部各构成元素的组合结构和布局造型设计的功能来看,无论是射击类游戏职业游戏玩家视角,还是从一般公众视角,地图场景表层的美术效果并不是其关注重点,玩家或一般公众对游戏场景地图重点是完整感知其整体轮廓造型、游戏场景内部元素(建筑物、门、桥、封闭通道、障碍物、沟渠、路径等)的形状、组合结构设计以及相对空间位置的布局安排。游戏地图的整体构图、内部结构和布局安排,显然属于可以被感知的具体表达,而非抽象思想,游戏地图的构图、内部结构、布局安排以及同一地图之间各结构之间的布局关系是游戏地图的核心表达。并且,从游戏玩家视角而言,游戏地图整体构图、内部结构和布局方面的取舍、组合与设计,对游戏体验的影响相较于游戏地图表层美术效果更为显著,也更能体现游戏地图创作者设计水平、独创性程度之高低,因此,游戏场景地图的整体构图、内部组合结构和布局安排,不仅属于游戏地图的基本表达,更是核心表达。从创作意图来看,《穿越火线》游戏地图作品创作者,除了向游戏玩家传递美感表达以外,还希望通过游戏地图向玩家呈现其预设的特定游戏战术空间构造,以利于玩家创造和发挥战术想象力。因此,游戏地图承载了部分认知属性,地图创作者将抽象的游戏战斗环境通过线条、图形、光影等手法形象化、具体化,使玩家可以具体认知到游戏地图整体以及内在结构和布局。将抽象战术场景的进行形象化、具体化的表达的属性,与地图、示意图实质性特征相同,应当被归入图形作品,其独创性的整体构图、内部组合结构和布局安排,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图形作品具体表达。故本院认为,在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下,游戏场景地图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图形作品中“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示意图”的类型。

 

本案被控侵权游戏《全民枪战》的6幅游戏地图与《穿越火线》游戏地图被控侵权游戏的6幅游戏场景地图(大地图)在整体构图、内部组合结构和布局安排等基本表达方面,与《穿越火线》游戏场景地图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虽然在地图表层美术效果等非核心表达方面有部分差异,整体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侵犯腾讯公司享有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定:

游戏地图构建的虚拟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是模拟现实世界的数字化表达,是实现虚拟与现实交互的重要平台,当游戏地图的空间布局结构足够具体,符合图形作品的特征,可以作为图形作品获得保护。

 

射击类游戏地图开发过程分为若干阶段,包括主题创意策划、平面设计图、3D建模、美术效果完善等阶段。其中,美术效果相当于游戏地图的“皮肤”,可以根据游戏场景风格任意替换,而前几个阶段相当于为游戏地图搭建起“骨架”与“血肉”。对于射击类游戏而言,游戏场景地图处于美术表皮之下的空间布局结构才是其创作关键和核心表达,应认定为图形作品。

 

法院同时认为,任何人只能就自己独创的内容主张著作权,任何处于公共领域内的要素以及无独创性的内容都将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

 

二审判决最终认定四幅游戏地图构成侵权。对于两幅未认定侵权的游戏地图,法院认为两幅游戏地图的不同点远远多于相同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案例2: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5]

 

一审法院认定:《花千骨》游戏与《太极熊猫》游戏相比,其中有29个玩法在界面布局和玩法规则上基本一致或构成实质性相似;另外《花千骨》游戏中47件装备的24个属性数值与《太极熊猫》游戏呈现相同或者同比例微调的对应关系;《花千骨》V1.0版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存档资料中,功能模块结构图、功能流程图以及封印石系统入口等全部26张UI界面图所使用的均为《太极熊猫》游戏的元素和界面。同时,在新浪微博以及IOS系统《花千骨》游戏用户评论中,亦有大量游戏玩家评论两游戏非常相似。一审法院遂判令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蜗牛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需要保护的《太极熊猫》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仍属于“表达内容”的层级,故其并不属于“思想”的范畴,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游戏玩法规则在游戏中的表达,涉及到游戏整体结构、游戏界面的布局、内容、交互以及装备数值、技能体系的策划多个方面,其并不是仅涉及游戏的交互性,在故事性、艺术性方面也会有所涉及。虽然《花千骨》游戏在IP形象、音乐、故事情节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不同,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其在某些特定核心玩法上对《太极熊猫》游戏进行抄袭的侵权认定。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张伟君:《从“金庸诉江南”案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载《知识产权》杂志,2018年第10期

[2]李小伟:《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1年12月30日第06-07版

[3]丛立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2021年4月26日

[4]一审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763号民事判决

[5]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054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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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佚名

编辑:张雨